(一)汇票的含义及内容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拥有向汇票上的付款人请求票面金额的权利。由于付款人的付款是无条件的,故有人称汇票是一种出票人签发给付款人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国际贸易中汇票使用最多。
汇票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工具。卖方是汇票的出票人(Drawer),买方或其指定的银行是付款人(Payer),接受汇票并承担付款责任。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是受领汇票金额的人,通常是卖方或其指定银行或其债权人。汇票是可以流通转让的,汇票的转让需要转让人的背书手续。汇票被转让人背书转让给受让人时,转让人也被称为背书人或者前手,受让人也被称为被背书人或者后手(Endorsee),受让人持有汇票,成为持票人(Bearer)。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此外,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不同来划分
按照出票人不同来划分,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或商人开出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公司、企业、商人或银行,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卖方开出给买方或银行的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开出的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通常也是银行,即一个银行开给另一个银行的汇票。国际贸易中商业汇票较多。
2.按照汇票是否附有单据
按照汇票是否附有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票汇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光票汇票是指不附有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在国际贸易中对少量货运,或收取保险费、运费等其他费用,可采用光票向对方收款。
跟单汇票是指附有单据的汇票,以承兑或付款作为交付单据的条件。除了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单据的保证。国际贸易中大多数是跟单汇票,因为跟单对买方更有保障。
3.按照付款时间不同
按照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即期汇票是指付款人见票就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在将来某一个时间付款的汇票。对持票人来说,即期汇票比较有利;对于付款人来说,远期汇票比较有利。远期汇票下,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如果持票人需要提前取得票款,可以将汇票贴现(Discount),即把远期汇票背书转让(大多数是转让给贴现公司或贴现银行),贴现人扣除从转让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把票款支付给转让人。
4.按照承兑人的不同
按照承兑人不同,远期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商人出票而以另一个公司、企业或商人为付款人,并经付款人承兑后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并且能在市场上流通。
(三)汇票的使用
汇票使用过程中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等环节;需转让,通常还要经过背书行为;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还有制作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环节。
1.出票(www.daowen.com)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该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3.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的具体做法是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4.保证
保证是指汇票上的债务人的责任,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必须在汇票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5.付款
付款(Payment),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6.背书
背书(Endorsement),对于可以流通转让的汇票,持票人(即收款人)可以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被背书人即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转让人(也称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受让人(也称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不记名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只签上自己名称,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然后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显然,我国不允许不记名背书。
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7.拒付和追索
拒付(Dishonour)是指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致使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等情形。
追索权(Recourse),是指持票人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其前手转让人一直到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持票人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制作拒绝证书,并向前手转让人发出遭到拒付的通知。拒绝证书是用以证明持票人遭到拒付,通常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以是有关司法文书。拒付通知是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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