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买卖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时间规定详解

《买卖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时间规定详解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身上。《买卖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买卖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时间规定详解

(一)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公约把卖方交货分为两种情况: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两种交货情况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

《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身上。如果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有些情况下,卖方交货给承运人后,根据交单付款等条件,在买方不付款时卖方将保留提单等。公约规定,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只是作为买方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权益担保,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风险的转移,只与货物的交付有关,与单据是否提交无关。

从公约规定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情况下,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这种规定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贸易惯例,也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情况。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买方与卖方相比,买方能够比卖方更早地发现、更及时地估算货物的损失,更方便地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买方比卖方处于更好地处理货物损失的地位,所以公约规定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当然,这种规定也不是绝对的,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协议确定运输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出与公约不一致规定,公约规定只是合同没有规定时的补充。

(二)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运输途中出售货物(The goods sold in transit),是指卖方先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然后再寻找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这种在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做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也被称为路货买卖,还有的称为海上路货。在长距离运输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利用有利的市场,卖方也时常采取这种路货买卖的做法。

《买卖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即路货买卖的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订立合同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这种规定有时给买方索赔带来不方便。因为,在合同订立时买方只能凭单据判断货物情况,很难了解订立合同当时货物的真实情况,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也很难判断货物损失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前或是订立合同之后。如果坚持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则买方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就需要证明货物损失是在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买方具有保险利益,这对买方来说是很难的。

为了买方索赔方便的需要,公约规定,如果情况需要,风险从货物交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所谓情况需要,主要是指买方索赔方面的需要,需要风险提前转移,即在卖方把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到买方身上。这样,买方就无须向保险人证明货物损失是在订立合同后发生的,方便了买方向保险人索赔。

(三)其他情况下风险转移

所谓其他情况,是指除涉及货物运输以及运输途中出售货物以外的情况,主要是指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和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接收货物两种情况。(www.daowen.com)

1.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根据公约规定,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买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到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如合同规定在7月交货,卖方在6月底把货物备妥,并予以包装,存放在仓库内,只等买方前来提取货物。如果买方在7月20日前来提货,则风险于7月20日即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如果买方在7月30日前来提货,则风险于7月30日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

第二,买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已经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没有前来提货并构成违约时风险转移,违约成立时间就是风险转移时间。仍如上例,买方没有在7月前来提货,而是在8月10日前来提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则风险在买方没有前来提货构成违约时转移,也就是在7月31日仓库营业时间届满时转移。假如仓库在8月2日发生了火灾,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承担。

2.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接收货物

如果货物存放在第三人仓库里(即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买方有义务到第三人的仓库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69条(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是从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已经知道货物已经存放在第三人仓库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

比如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应于7月到第三人仓库提取货物,卖方在6月底把货物备妥存放于第三人仓库,并把仓库提货单交给了买方,买方凭此提货单在7月即可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在7月1日即交货时间一到,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即使买方在7月31日才前来提货,风险也早在7月1日就已转移。

应注意的是,适用公约第69条(2)款的规定,应具备如下的条件:第一,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接收货物;第二,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已到;第三,买方已经知道货物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公约特别强调在“货物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之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也就是说,在货物未特定化之前,不能视为货物已经交给买方处置,风险也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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