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所有人对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货物买卖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就是为了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之所以有权出售货物,也是因为他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说,货物买卖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是一种“钱权”交易。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卖方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拥有的法律行为。所有权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其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买卖双方关系更加重大。
各国社会、政治及经济制度不同,导致法律规定相差很大,货物所有权问题尤其突出。《买卖合同公约》对此难以统一,只好将所有权问题留给各国法律处理。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就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合同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转移,或者货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款时转移。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特定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自当事人双方意图转移时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法国民法典》虽然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其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常常也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约定。而《德国民法典》更是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订立一个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物权合同,就货物所有权转移达成协议。德国法律认为,买卖合同是债权的范畴,货物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另外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作出约定,如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二)货物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则货物所有权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法律规定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www.daowen.com)
第一,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达成协议,买卖合同即已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二,卖方交货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在卖方实际全部履行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第三,卖方交付物权凭证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规定,无论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货物,只要卖方仍保留对所有权的处置权,则不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通常情况下,卖方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控制提单,二是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这实际上是约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卖方通过控制提单来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或通过提单的交付来进行的,如卖方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并将提单交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三)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
所谓特定化,就是指以某一种行为确定该货物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把货物确定在合同之下的法律行为。不论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或是《买卖合同公约》,都明确规定把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把货物特定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有不同的名称,如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在把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Unconditionally 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特定化是指把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则规定,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特定化是指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
《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在把货物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以前,货物的风险不转移。根据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前提,未特定化的货物,其所有权及风险均不转移。但也不是说,货物特定化后,其所有权就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还需要根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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