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的情形
如果卖方交付货物不符,而买方仍然愿意接受该不符货物,或者买方因为某种原因不能退还该不符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To reduce the price)。买方要求降低货物价格的要求,不受货款是否已付的限制,不管货款已付或未付,买方都有权要求降低货物的价格。
(二)降低价格的标准
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50条的规定,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后应支付的货款,应按照实际交付的不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与应交付的相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之间的比例计算,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减价后应付的金额=KP×DP/CP,其中,KP表示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DP表示不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Defective goods price),CP表示相符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Conforming goods price)。
比如买方于1月购买一批货物,该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分为四个等级,其价格分别是10万美元、8万美元、6万美元及4万美元,买方最后与卖方签订了购买一级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10万美元,交货时间为6月。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买方要求卖方降低价格后应付的金额分别是:
第一,假如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不变,一级货物即相符货物的价格仍是10万美元,但卖方交付的是四级货物,不符货物的市场价格为4万美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后应付的金额就是4万美元。
第二,假如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已经上涨,一级货物和四级货物的价格都上涨了一倍,一级货物的价格是20万美元,四级货物的价格是8万美元,则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后应付的金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仍是4万美元。这样计算,表面上看来,买方付4万美元却得到价值8万美元的货物,好像是买方没有损失,相反却得到了好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付4万美元得到8万美元的货物,这是市场给买方带来的利益,如果卖方交付相符货物,买方付10万美元将会得到价值20万美元的货物,得到更大的利益。所以,卖方交付不符货物还是给买方带来了损失。
第三,假如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上涨,但上涨的幅度不同,其中,一级货物的价格为20万美元,而四级货物的价格为6万美元,按照公式,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后应付的金额应是3万美元。
第四,假如卖方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货物的价格跌为8万美元,四级货物的价格跌为3万美元,如果按照公式计算,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后应付的金额是3.75万美元。可见,买方付了3.75万美元的价款却得到价值仅有3万美元的货物,显然,买方采取要求降低价格的补救措施是不合适的。(www.daowen.com)
所以,在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买方都力争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再从市场上低价买进货物。但是,如果买方不能解除合同,则买方采取要求降低价格的补救措施比要求损害赔偿更加有利。
仍如此例,如果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则买方可以少付6.25万美元,只付3.75万美元即可。但如果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则买方需要先付卖方10万美元,然后再要求损失赔偿,相符货物的价格是8万美元,不符货物的价格是3万美元,买方的损失是5万美元,所以,买方只能得到5万美元的赔偿。可见,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要求降低价格比损害赔偿更加有利。
(三)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应注意的问题
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低价格这一补救措施,只能适用于买方接受了卖方交付的不符货物。
第二,卖方已交付不符货物,但如果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了修补,或者买方无理由拒绝卖方的修补要求,则买方不能要求降低价格。
第三,买方要求降低价格的补救措施,不论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均可采取。
第四,合同订立至交货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买方应在降低价格和损害赔偿两个补救措施中进行选择。
第五,如果卖方因为不可抗力交付不符货物而享受免责时,买方不能就不符货物要求损害赔偿,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降低价格。在其他情况下,卖方交付了不符货物,买方要求降低价格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根据公约第45条,买方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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