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止履行合同的应用场景及措施

中止履行合同的应用场景及措施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预期违约已经构成了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以解除合同,而不必中止履行合同。所以,中止履行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一般预期违约的情况。所以,中止履行合同这一措施的行使,需要根据当事人当前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卖方这种停运权是卖方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情形。

中止履行合同的应用场景及措施

(一)中止履行合同的含义及适用的违约情形

所谓中止履行合同(To 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his obligation),是指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显然,中止履行合同是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是中止方,中止履行合同措施免除了中止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且中止方的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这种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一种补救措施。也可以说,中止履行合同是买卖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至于合同以后的效力如何,取决于预期违约方是否能够履约或能否提供担保。

中止履行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违约,则应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预期违约已经构成了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以解除合同,而不必中止履行合同。所以,中止履行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一般预期违约的情况。

(二)对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限制

由于中止履行合同是中止方根据个人的判断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这意味着预期违约方将可能遭受不能实现合同利益的损失,且中止方对这种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允许中止方随意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这对对方也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和公约都对中止履行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根据公约第71条,中止方采取中止履行合同应受到下列条件限制:

第一,中止方只有在对方预期违约情况下才能采取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不构成预期违约,而是中止方判断失误,则中止方的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就不是一种补救措施,而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中止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只能中止履行合同,不能采取其他的积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预期违约已经成为实际违约的情况下,中止方才能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第三,中止方中止履行合同必须立即通知预期违约方,通知是中止方的义务,中止方的通知只要发出就有效。但是,如果中止方只是默默地停止了履行合同,而没有通知预期违约方,则中止方的停止履行合同将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中止方通知预期违约方后,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等,则中止方必须结束中止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中止方没有结束中止行为,也构成违约,应承但责任。可见,中止方有通知的义务,预期违约方也有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义务。至于何谓充分的履约担保,公约未进一步作出规定,通常是指预期违约方保证在合同履约期限届满时能够履行合同,比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权或银行担保等。在这里,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担保的数额都是确定担保是否充分所应考虑的因素。

(三)中止履行合同措施的行使

1.中止履行当前的合同义务(www.daowen.com)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中止方要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应向预期违约方发出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并中止当前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比如中止方当前应装运货物,可以停止装运货物;或者中止方当前应租船订舱,可以停止租船订舱。所以,中止履行合同这一措施的行使,需要根据当事人当前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确定。

2.卖方的停运权

所谓卖方停运权(To prevent the handing-over of the goods to the buyer),是指如果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才发现买方预期违约,卖方有权通知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即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已经持有了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如提单,卖方也有权阻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已经拥有提单的买方。卖方这种停运权是卖方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情形。

卖方要行使停运权,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卖方发现买方预期违约时,货物已被发运,现正在运输途中,尚未交给买方;第二,卖方已经提交了对货物控制权的单据如提单等;第三,买方虽然已经拥有了提单等,但尚未将单据转移给他人,也就是说,买方尚未转卖运输途中的货物,货物还不属于买方之外的他人。如果买方已经将货物转卖给他人,卖方就丧失了行使停运权的权利,否则,卖方的停运权将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卖方的停运权通常是通过承运人来行使的,需要承运人的配合,至于承运人是否听从卖方的指令,《买卖合同公约》不能作出规定,因为这已超出公约调整的范围,公约只能规定卖方有停运权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只与买卖双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至于停运权行使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承运人是否配合,公约只能约束买卖双方,不能约束承运人。可见,卖方的停运权要受到承运人是否配合的限制。

实践中如果买方已经拥有了提单,卖方要求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都会有较大顾虑,因为承运人不交货将违反承运人凭提单交付货物的担保,将会遭到有提单的买方的控告,况且承运人通常也不愿卷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之中,较好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将有争议的货物提存,或者卖方申请法院向承运人下达禁止交货的禁止令,以阻止承运人交货,然后买卖双方再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四)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被中止履行之后,根据预期违约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同将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预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中止方应立即结束中止,继续履行合同。至于如何计算中止方的继续履约期限,公约以及国内法都未规定,一般认为,如果仍然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计算,可能会造成中止方不能按期履行的后果,应允许中止方延长一个履约期限,这一延长的期限应与中止的期限相当。当然,有的情况下,比如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较长,中止方没有必要延长履约期限的除外。

第二,如果预期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以后,中止方有权宣告合同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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