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及受损方扩大的损失的限制

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及受损方扩大的损失的限制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美法系,损害赔偿是第一位的补救措施。3.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买卖合同公约》第77条中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在受损方采取替代交易的情况下,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应主要以差价为准,再加上其他的一些损失。这适用于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和买方先宣告合同无效、后接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及受损方扩大的损失的限制

(一)损害赔偿的含义

所谓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时,违约方应给予受损方的一种金钱上的补偿。无论卖方或买方违约,只要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都有权要求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一种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与其他措施共同行使,是一种不与其他措施相抵触的、不因采取其他措施而丧失的补救措施。比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等,又要求损害赔偿。两大法系对损害赔偿的态度也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损害赔偿是在实际履行之后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英美法系,损害赔偿是第一位的补救措施。

(二)违约方对损害的赔偿范围

1.损害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额相等

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违约方赔偿范围应是受损方因其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这种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受到的损失以及有关费用的支出;间接损失是指受损方失去的根据合同本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如买方转售货物的市场利润损失以及为了转售或转购货物而支出的费用等。

2.损害赔偿额应以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

公约第74条还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在其订立合同时就能够预料到或应该能够预料到的损失范围之内,对于不能预料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买方购买货物的正常市场利润是能够预料到的,也是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但卖方对买方购买货物后市场发生的因脱销而价格猛涨等不正常的价格变化,是不能够预料到的,超过正常范围内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买方签订合同后又在国内所签订的加工合同等方面的损失,也属于难以预料到的损失。

可见,让违约方能够预料到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很重要的,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把自己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尽量告知对方,让对方知道其不履行合同将会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让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其违约的损失,并在违约时予以赔偿。

3.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买卖合同公约》第77条中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合理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根据这一规定,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一方当事人就有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如果受损方没有尽责任防止损失扩大,减轻自己的损失,则对于这种受损方扩大的损失,受损方无权要求赔偿,违约方也不予赔偿。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此有一致的规定。

(三)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如果违约方根本违约,受损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受损方解除合同情况下,受损方有时采取替代交易,如卖方转售货物或买方转购货物等,有时受损方没有采取替代交易。受损方是否解除合同,是否采取替代交易,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都有影响。

1.受损方不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www.daowen.com)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是非根本违约,或者违约方虽是根本违约,但受损方不要求解除合同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公约第74条和第77条规定,在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根据如下三点规定,即赔偿额应与损失额相等、赔偿额应以违约方能够预料到的损失为限以及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等。

2.受损方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1)受损方采取替代交易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数额

《买卖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解除,而在宣告解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在受损方采取替代交易的情况下,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应主要以差价为准,再加上其他的一些损失。如合同价格为每公吨2000英镑,因卖方根本违约买方解除合同后转买货物的价格为每公吨2200英镑,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的差价为每公吨200英镑,卖方应按照每公吨200英镑的标准再加上其他的一些损失予以赔偿。

应注意的是,受损方的替代交易应是合理的替代交易,对于不合理替代交易,不能按照差价予以赔偿。所谓合理替代交易,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是指进行替代交易的时间应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进行替代交易的方式也应合理,即按照正常的交易程序、正常的交易渠道和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替代交易。对于受损方有意拖延替代交易的时间或有意压低或抬高替代交易的价格,借此扩大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的,受损方不应以此差价进行赔偿,而应以合理的替代交易差价或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2)受损方未采取替代交易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数额

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解除,受损方没有采用替代交易而直接要求违约方损害赔偿,应按照公约第76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按照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再加上其他损失予以赔偿。这适用于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和买方先宣告合同无效、后接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买方先接收货物而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下面的第二项规定。

第二,如果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再宣告合同无效,此时损害赔偿数额应按照合同价格与接收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价为标准,再加上其他的一些损失。也就是说,在买方先接收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适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而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

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买方在接收货物后宣告合同无效,对于那些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货物,常常会有意识地选择宣告合同无效的时间以期得到更多赔偿。为防止买方这种投机行为,公约规定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因为买方接收货物的时间,不完全取决于买方自己的选择,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

所谓时价(Current price),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the price prevailing at the place where delivery of the goods should have been made),比如,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下的装运港等。

在这里,《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了确定时价的两个因素:一是确定时价的地点,二是确定时价的时间。如果原应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现行价格,则应选择另一个合理地点的价格来代替,另一个合理地点的选择,应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等因素。

(四)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

关于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措施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与《买卖合同公约》有不同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与宣告合同无效是相抵触的,如德国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宣告合同无效与损害赔偿中进行选择,而不能同时采取两种措施。《买卖合同公约》在第45条和第64条都规定损害赔偿可以与宣告合同无效等措施共同行使,采取损害赔偿措施并不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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