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违约方一段合理的额外履约期限的含义
额外履约期限,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或公约规定时间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违约方在这段时间内继续履行义务,这段时间就是额外履约期限,也被称为履约宽限期。额外履约期限是受损方在合同或公约规定的履约时间之外又给予的一段履行合同时间。如公约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履约期限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再如公约第63条规定,“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履约期限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这一措施适用于违约方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比如,合同规定6月交货,卖方6月没有交货,买方通知卖方再给予他一个月的额外履约期限,如果卖方在7月仍不交货,买方将解除合同。
2.延迟履行的法律后果
违约方在额外履约期限内,通常有两种选择,也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如果在额外履约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第二,如果在额外履约期限内仍不履约或声称将不履约,受损方既有权解除合同,也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3.给予违约方额外履约期限的限制
给予违约方一段合理的额外履约期限时,应受到如下限制:(www.daowen.com)
第一,受损方在额外履约期限内不得采取相抵触的其他补救措施,比如,受损方不能一方面给予额外履约期限,一方面又解除合同,这两个措施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受损方也要受到额外履约期限的限制,不能出尔反尔。
第二,额外履约期限必须合理、明确而具体。额外履约期限的合理性,主要是指额外履约期限应合理,至于多长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货,买方应根据备货及租船情况等来确定给予多长时间,使卖方能够交货。通常买方给予卖方的额外履约期限都比较长,而卖方给予买方的较短。因为买方义务比卖方义务简单一些。如果额外履约期限不合理,即使额外履约期限已届满,受损方也无权解除合同。另外,额外履约期限还必须明确而具体,不能含糊不清,受损方应避免使用例如“短时间内再不交货,合同将被解除”等词语。
第三,受损方应通知违约方所给予的额外履约期限,让违约方了解在其违约后合同所处的状态和继续履行义务的时间,以便继续履行合同。
在违约方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受损方是否必须给予违约方额外履约期限,应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决定。如果违约方延迟履行已经直接构成根本违约,受损方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而不给予额外履约期限。但如果没有构成根本违约,受损方无权解除合同,只能给予额外履约期限;只有违约方在额外履约期限仍不履约或声称将不履约的情况下,受损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可见,在延迟履行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给予额外履约期限是解除合同的前提。
4.延迟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如何判断延迟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一起著名的圣诞节火鸡案中,卖方延迟交货几天就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而不必给予额外履约期限。但在普通的火鸡买卖中,卖方延迟交货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由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买方损失不十分严重,就不能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就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给予额外履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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