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要求赔偿损失和追回货款?

如何要求赔偿损失和追回货款?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上确定“通常价格”有国际市场价格、买卖双方习惯价格以及卖方正常出售该货物的价格等。所以,货到目的地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退回,将已支付货款追回。

如何要求赔偿损失和追回货款?

按照《买卖合同公约》第53条至58条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义务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履行必要付款手续、合理确定价格、付款时间和地点等。

(一)履行必要付款手续

国际贸易付款比较复杂。在外汇管制的国家,涉及外汇汇出许可和使用等问题,需要买方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申请外汇许可等必要手续。如果买方不及时履行必要步骤或付款手续,就有可能到时候不能付款。所以,买方不履行付款手续,即构成买方付款方面的违约行为。

履行必要付款手续,还包括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向政府或银行注册合同、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向政府申请取得为支付货款所必需的外汇等。如果买方没有办理上述各种必要手续,即构成违约行为,卖方应根据买方违约情况,或者给予买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办理上述必要的手续,或者宣告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履行必要付款手续,不但是买方付款的必要准备,也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如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若干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在中国议付。根据这一条款,卖方交货是以买方按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为前提的,因此,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对整个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一点,公约也把履行必要付款手续作为买方付款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规定。

(二)确定货物价格

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则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但是,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即价格待定合同(Open price contract),而该合同依照其所适用的国内法又是有效成立的合同,此时,买方就需要确定货物的价格。

公约对价格的确定规定了两种方法:

第一,类似交易的通常价格。该公约第55条规定,首先“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是指在货物的品质、规格、交易条件、运输、支付方式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的买卖情况,也就是相类似的交易。国际上确定“通常价格”有国际市场价格、买卖双方习惯价格以及卖方正常出售该货物的价格等。

第二,按照净重确定价格。公约第56条规定,如果货物是按照重量来确定价格,且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重量有疑问时,应按货物的净重确定价格。(www.daowen.com)

(三)支付货款时间

关于支付货款的时间,公约第58条作了如下三项规定:

第一,卖方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卖方交货或者交单与买方付款是互为条件的,应同时进行。但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先付款,以买方支付货款作为其交货或交单的条件,如果买方不付款,卖方可以不交货或者不交单。

第二,卖方交单前付款。涉及货物运输时,卖方通常需要先发运货物,然后再在合同规定时间和地点向买方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先付款而卖方后交单,并将此作为卖方发运货物的条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这种做法已成为习惯做法,卖方只有在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即得到银行付款保证后,才将货物装船,并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交单据。

第三,检验货物后付款。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也就没有义务支付货款。公约把买方付款义务与检验货物权利结合起来,原则上,买方应在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后,才有付款的义务,即先检验后付款,这样对买方比较公平,所以卖方应给买方提供检验货物的机会。但如果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规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如果买方在付款之前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也就是检验货物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抵触,买方就不能再坚持先检验后付款了。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买方很多情况下付款前都没有机会检验货物,特别是采用CIF术语,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前,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凭单付款时,货物很可能还在运输途中,买方就应先凭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等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再对货物进行检验。

买方在检验货物之前付款,并不意味着买方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而是把买方检验权保留到目的地后行使。所以,货到目的地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仍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退回,将已支付货款追回。可见,买方凭单付款只是暂时先付款,最终还要根据卖方交付货物的情况来决定。

(四)支付货款地点

支付货款地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为国际货款支付常常涉及外汇管制,一旦合同约定付款地点实行外汇管制或因外汇短缺而限制外汇汇出,买方就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因而也就不能取得货款,所以在合同中应规定付款地点。

如果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规定,买方应按照公约第57条规定的下列地点付款:第一,在卖方营业地付款,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应在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付款。卖方营业地变动的,卖方应承担因营业地变动而给买方造成的增加费用。第二,在凭卖方交付货物或提交单据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交单地点付款。国际货物买卖大多数采取CIF、CFR和FOB三种术语成交,这三种术语不论是采用信用证还是托收支付方式,通常都是凭卖方提交单据付款的,卖方交单的地点就是买方付款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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