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据种类及作用
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34条,如果卖方有义务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则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提交与货物有关单据是卖方一项主要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卖方需要提交的单据通常包括三个方面:货物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货物单据通常有商业发票、领事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原产地证书以及品质检验证书等;运输单据通常有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铁路运单、航空运单(Air Waybill)、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以及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等;保险单据通常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等。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单据。运输单据对买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不可缺少的单据。
(二)卖方交单条件、时间及地点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单据。通常情况下,卖方提交运输单据是买方支付货款的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如常见的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s,D/P)。对流条件,其意思是指同时进行,即买卖双方同时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UCP600”第10条规定,卖方应在两个有效时间内交单:第一,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第二,在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日期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内交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装运日期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则卖方必须在装运日期后的21天内交单。提单签发日期(或称出单日期)就是装运日期。(www.daowen.com)
例如信用证的到期日是6月30日,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后10天内交单,假如提单的出单日期是6月10日,则卖方必须在6月20日或之前提交单据;假如提单的出单日期是6月25日,则卖方必须在6月30日或之前提交单据;假如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出单日期的,则卖方也必须在6月30日或之前提交单据。装运日期的确定,应以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签发日期的,应以最后装运日期为准。卖方没有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和信用证所规定的交单特定期限内交单,银行将拒绝付款。
(三)卖方提交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
国际贸易大多数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通常是卖方先将单据交给银行,然后由银行转交给买方,即银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且单据和单据之间应一致,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目前世界各国银行在凭单付款时,都实行“严格相符原则”,只有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UCP600”第14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有不符点,卖方必须予以改正,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信用证是按照买卖合同开出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就是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公约对此也有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经提交了这些单据,卖方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进行修改。但卖方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费用,而且买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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