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保险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两大类,基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
(一)基本保险条款
1.基本保险条款
按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写FPA),按照其英文原意,也称为单独海损不赔险。
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货运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第一,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第二,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第四,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第五,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第七,共同海损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第八,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可以看出,由于海上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而因为自然灾害造成货物部分损失的情况又常常发生,所以,平安险是保险责任最低的险别。
(2)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写WPA或WA),按照其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All Risks),保险人对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了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雨淋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一切险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一切险是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险别,被保险人可按货物的特性及航行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从中选择一种投保。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一切险,就不必再投保一般附加险,因为一切险已经包括了一般附加险。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就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再选择一种或几种一般附加险。
2.基本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
在海上运输中,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如下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基本保险条款的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www.daowen.com)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期间的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
“仓至仓条款”也称运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运输时起,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如在上述保险期限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并且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载、转载或因承运人依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加付保险费。这种规定被称为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的扩展条款,也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
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付货物时止,但无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被保险货物如果在60天内继续运往保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
(二)附加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
第一,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是指对于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仅就船方或其他责任方按照运输合同规定免除赔偿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是指对于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
第三,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指保险人承担承保货物数量和重量发生短少的损失。但不包括正常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
第四,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指保险人承保货物碰损和破碎的损失。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破裂、断碎的损失。
第七,串味险(Risk of Odour),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它带异味货物的影响而造成串味的损失。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放的皮张、樟脑等异味的影响而受到的损失。
第八,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气温变化或水蒸气的影响而使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
第九,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短少、沾污等损失。
第十一,锈损险(Risks of Rust),指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它只能在投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但若投保一切险时,因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故无需加保。
2.特别附加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承保特别附加险,所谓特别附加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损失的险别,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交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以及卖方利益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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