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因为保险合同通常在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之前已经成立,所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与否并不一定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为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证明海上保险合同的作用。保险单应载明如下事项: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的标的物和承保的风险;保险的航次或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的名称等。保险单通常都载有关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详细条款,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凭证的内容比保险单简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仅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货运工具的种类和名称、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项目,而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保险条款则不予载明。在保险业务中,当采用预约保险的方式投保时,被保险人所得到的通常都是保险凭证而不是正式的保险单。(www.daowen.com)
3.保险单据的转让
依据海上保险单,被保险人通常都享有把保险单转让的权利,转让保险单通常都需要采用背书和交付方式,这是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如在CIF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保险单和提单等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取得保险单和提单之后,通常都是以背书方式把这些单据转让给买方,以履行其合同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以背书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保险单经背书转让后,受让人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在CIF合同下,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经灭失,卖方仍应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单据,并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保险单的转让仍然有效。买方在付清货款取得上述装运单据之后,只要货物的损失在承保的范围之内,买方就有权凭保险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保险单如此转让,加速了货物的流转,也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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