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Ship);(二)货物(Cargo);(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including freight,charter hire and passenger’s fare);(四)货物预期利润(Expected profit on cargo);(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Crew’s wages and other remuneration);(六)对第三人的责任(Liabilities to a third person);(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Other property which may sustain loss from a maritime peril and the liability and expenses arising therefrom)。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
根据海上保险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之所以能够得到赔偿,也是因为他对被保险货物具有保险利益。(www.daowen.com)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具有某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因该批货物安全到达而获得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在保险法上被称为可保利益。凡对被保险货物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或承担风险、责任的人,都可视为对该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在外贸业务中,买方或卖方常常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后,或者在订妥舱位之后,就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不是等到货物装上船舶之后再去投保。按照各国的法律,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但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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