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及安全问题

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及安全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到港后,由承运人核实密码,货交电子提单持有人。在整个过程中,承运人与电子提单持有人均保持密码的安全性。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第6条规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传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电子提单,应受强制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制约。

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及安全问题

(一)电子提单的含义及产生

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是指通过电子计算机传送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数据。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EDI)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不再是一种纸面的航运单证。

提单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一般通过航空邮寄进行流转,然后在当事人之间背书转让,因而常常出现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或提单持有人迟延提取货物而给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电子提单按照密码直接进行流转,不但速度快、费用低,而且能够有效防止航运单证欺诈。目前电子提单已被大家所熟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主要国际贸易规则都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电子提单。

(二)电子提单的使用流转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制定了一套供自愿选择适用的较为复杂的新旧密码转换的电子提单的使用方案。货交承运人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电子地址发送收货通知,该通知包括书面提单所具备的一切内容和一个密码,托运人收到后向承运人发出确认电信,一经确认,托运人就成为电子提单持有人。

托运人要转让电子提单,应向承运人发出通知,承运人据此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提单内容,由被建议的持有人确认后,承运人销毁原密码,新的电子提单持有人就产生了。货物到港后,由承运人核实密码,货交电子提单持有人。在整个过程中,承运人与电子提单持有人均保持密码的安全性。电子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持有密码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权,并支配提单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电子提单的具体流转如下:

第一,托运人向承运人发送订舱电信进行订舱。

第二,承运人接受订舱并向托运人发送有关运输合同条件的电信,由托运人加以确认。

第三,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指定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指定人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发送收货电信(Receipt Message),内容包括托运人名称、货物说明、对货物外表状态等批注、收货时间点、船名航次等及此后与托运人进行通信的唯一的密码。托运人确认后取得对货物的支配权,托运人通过使用密码来支配对货物的权利。(www.daowen.com)

第四,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发送电信通知托运人,并抄送给银行

第五,托运人到银行结汇后发送电信通知承运人,将货物支配权转移给银行。承运人销毁与托运人间的密码,向银行确认其控制货物权,并提供给银行一个新的唯一的密码。

第六,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取得货物支配权。银行向承运人发送电信,通知货物支配权已转移至收货人,承运人销毁与银行间的密码。

第七,承运人向收货人发送电信,确认其控制货物权,并将货物说明及船舶情况等通知收货人,提供给收货人一个新的唯一的密码,收货人加以确认。

第八,承运人向目的港代理人发送电信,将货物说明、船舶情况及收货人电子通信地址通知该代理人,由其向收货人发送到货通知。

第九,收货人根据到货电信通知,凭身份证明,到承运人的该港代理人处获取提货单并提取货物。

(三)电子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

电子提单涉及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电子签名、电子数据的认证等法律问题,还涉及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2005年《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认证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而赋予电子数据书面效力。

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第6条规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程序传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电子提单,应受强制适用于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制约。但这一规则属于民间规则性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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