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运单的使用与规定:身份证明取代海运单,但存在转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海运单的使用与规定:身份证明取代海运单,但存在转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货人提货时甚至无须提交海运单,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证明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但因海运单不具有流通性,不能适用于货物运输途中转卖的情况。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相应的国内立法应适用于海运单。

海运单的使用与规定:身份证明取代海运单,但存在转卖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海运单(Sea waybill,S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单证。

自从集装箱运输出现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以后,当航程较短时常出现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形,导致不能及时凭提单提货的现象发生。海运单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在国际集装箱物运输下,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需要转卖时海运单就被使用起来了。海运单的特点是收货人是记名收货人,因而不具有可流通性。收货人提货时甚至无须提交海运单,只需提交其身份证明,证明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海运单具有快速提货的优点。但因海运单不具有流通性,不能适用于货物运输途中转卖的情况。(www.daowen.com)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传统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是建立在提单基础上的,适用于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能否也适用于海运单,对此学者观点不一。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第4条,《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相应的国内立法应适用于海运单。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以,海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然也适用《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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