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并无统一格式,可由承运人自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船公司或货公司事先印刷好的。提单内容分为正反两面,各记载不同内容。
(一)提单正面内容
1.提单正面记载事项
提单正面记载事项,如《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的事项主要包括:
第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第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第三,船舶名称。
第四,托运人的名称。
第五,收货人的名称。
第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第七,卸货港。
第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第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第十,运费的支付。
第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正本通常是一式三份,但也可以根据托运人的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份数。承运人凭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之后,其余提单一律作废。
2.提单正面记载事项所归属的条款
关于提单正面记载事项,可以归纳为提单正面如下条款:
第一,确认条款。该条款表明承运人在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条件下接收货物,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所列条款,将货物从装运港运往卸货港,把货物交给收货人的责任条款。如中远提单(FORM9805)的确认条款(Received in external external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noted)。
第二,不知条款。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没有适当方法对所接受的货物进行检查,所有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品质等都由托运人提供,并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如中远提单(FORM9805)的不知条款(The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or units stuffed in the container,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and the weights shown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s,and which the carrie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and is not a part of this Bill of Lading)。《海商法》第75条规定,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己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不知条款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条款。
第三,承诺条款。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承认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而且也要求货主承诺接受提单条款制约的条款。如中远提单(FORM9805)的承诺条款(The Merchants agree to be bound b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Bill of Lading as if each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is Bill of Lading)。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该条款表明货主接受提单也就接受了提单条款并受其制约,该条款也称代拟条款。[10]
第四,签署条款。该条款是承运人表明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每份提单具有相同效力,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行失效和提取货物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提单,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的条款。如中远集运提单(CFORM9805)的签署条款(one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and endorsed or signed against the delivery of the shipment and whereupon any other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hall be void)。
(二)提单背面的主要条款
提单背面通常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这些条款由各船公司自行拟定,内容繁简不一。提单背面条款主要有: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运费以及其他费用条款,装货、卸货或交货条款,留置权条款,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通知、时效条款,赔偿金额条款,危险货物、甲板货物、集装箱货物、冷藏货物条款等。(www.daowen.com)
如上这些条款,可以分为强制性和任意性两大类条款。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的视为无效。如《海商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任意性条款是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也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等事项。
提单背面条款主要包括如下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该条款对与提单有关术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货方”是指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提单合法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这样规定明确了与承运人相对应的货方。如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是指包括除承运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以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及他们的再分立契约人(sub-sub-contractor)。依中远提单,分立契约人将和承运人一样享有抗辩和责任限制的权利,这也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规定。
2.管辖权(Jurisdiction)与法律适用(Applicable law)条款。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该条款指明,因提单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在哪个法院解决。一般都规定在承运人所在国法院解决,即承运人所在国法院对提单争议案件有管辖权。该条款有时还规定法院解决争议应适用的法律。
3.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该条款是指提单中指明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国内法制约的条款。
4.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是明确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应承担责任的条款。通常情况下,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条款的提单都不再把承运人的具体责任明确列入提单中,而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
5.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该条款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与《海商法》第46条一致。
6.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支付方式、货币名称支付运费,并支付货物装船后至交货前发生的、应由货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7.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条款。该条款规定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的义务和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以船舶能够装载和卸载的速度,不间断地并且如经承运人要求,不分昼夜、星期日与节假日,提供或者提取货物。否则,对引起的一切费用,如装卸工人待时费、船舶港口费用以及滞期费等,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时该条款还规定了滞期费的计算办法。
8.留置权(Lien)条款。该条款规定承运人可因托运人、收货人未付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对货物及有关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如出卖货物所得价款仍不足抵偿应收款项及出卖费用,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索赔差额。
9.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效(Notice of loss or damage,Time bar)条款。如提单未订有首要条款或首要条款所指的国内法对此没有规定,则提单通常订有这一条款。该条款规定,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取货物的人,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在货物移交其照管之前或者当时,书面通知承运人或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者损坏不明显,应在交货后3天之内提交这种通知。交付时已对货物状况做联合检验或者检查,则无须提交书面通知。
10.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Limit of liability)。该条款明确规定,当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有赔偿责任并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的条款。
11.特定货物条款。该条款明确承运人对运输一些特定货物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或为减轻或免除某些责任而作出规定的条款。特定货物包括舱面货(Deck cargo)、活动物植物(Live animals and plants)、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冷藏货(Refrigerated goods)、木材(Timber)、钢铁(Ironand steel)、重大件(Heavy lifts and awkward cargo)等。
12.集装箱货物。该条款主要规定了运输拼箱货(FCL)和整箱货(LCL)时,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如果由承运人提供箱子装运拼箱货,应由承运人装入集装箱,承运人有权将不论是否为承运人装箱的任何集装箱装于舱面或舱内。实务中承运人一般也不接受货方装箱的拼箱货。如果是整箱货运输,装箱前货方检查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箱体和箱内状况,一旦接受箱子,即为集装箱箱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此外,由于承运人无法检查箱内货物以及箱内积载状况,完全依赖于货方申报,所以目的港交货时,只要集装箱铅封完好,即为承运人已完好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的充分证据。
13.选港(Option)条款。选港条款亦称选港交货(Optional delivery)条款,通常规定在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装船前已经约定并在提单上载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驶抵提单中载明的备选港口中第一个港口若干小时之前将其选定的卸货港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于该港或者其他备选的任一港口,运输合同视为已经履行。
14.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riage and transhipment)。该条款通常规定,如有必要,承运人可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自己的其他船舶或者属于他人的船舶或者经铁路或者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者间接地运往目的港,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运往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在岸上或者水面上储存以及重新装船起运;其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自已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
15.共同海损与救助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所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理算地点,以及货主应在提货前提供共同海损摊款数额的备用金或其他担保。该条款还约定,船长有权代表货方签订救助合同并结算救助报酬,货方应向救助方及时提供充分备用金或其他担保,否则货方应对承运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16.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11]。该条款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时,货主仍要分摊共同海损。
17.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订入该条款是为了使承运人能够向本船货主追回承运人本应免责、但已间接赔付给本船货主的那部分损失。根据美国法,两船互有过失发生碰撞时,责任方对货物损害与人身伤亡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货主有权将因本载货船的承运人应免责的损失向碰撞另一责任方(即非载货船)索赔,非载货船赔付全部货损后再转向本船承运人追偿。货主这样的做法使得本船承运人间接赔付了本船货主本来不应赔付的损失。为此,承运人在提单中加入该条款。
18.喜马拉雅条款[12]。该条款主要规定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该条款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可以援引承运人的各种抗辩、免责和责任限制。1968年《维斯比规则》将该条款内容合法化,还规定包括独立合同人也可以与受雇人和代理人一样,有权援引承运人的各种抗辩、免责和责任限制。
19.无船承运人条款。订入该条款的目的是约束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与真正货主订立运输合同并使用承运人提单时,应载有提单的条款和条件,如放弃承运人提单规定的权利时,无船承运人应保证赔偿因此而给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及分立契约人带来的损失。
20.地区条款(Local clause)。该条款规定,有关运往美国或者从美国运出的货物,提单应受《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约束。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货物或每一习惯运费单位500美元,但托运人装船前已申报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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