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货物托运与提单的意义与作用

货物托运与提单的意义与作用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过订舱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代理人签发提单,用以证明承运人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保证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提交托运单是合同成立的要约阶段。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提单确定。作为货物收据,在不同当事人之间,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日后一旦发生错误交货,承运人凭收货人的担保要求收货人赔偿损失。

货物托运与提单的意义与作用

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过订舱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代理人签发提单,用以证明承运人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保证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A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which serves as an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and based on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ing the same)。提单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中非常重要的有价单证。

(一)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要通过要约、承诺两个必要环节。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就货物运输所需要的船舶舱位,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托运单(Booking note,B/N,也称订舱单),以办理订舱托运手续。托运单通常包括货物详情、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等内容。提交托运单是合同成立的要约阶段。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单内容,结合船舶航线、挂靠港、船舶舱位等条件认为合适后,接受托运,将托运单留下,签发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以表明同意承运货物。装货单也叫下货纸,是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承运的凭证。签发装货单是合同成立的承诺阶段。至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提单本是船公司等事先印就和公开的格式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合同时是可以知道提单内容的,如果对提单条款没有异议,应视为接受提单上的条款。提单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提单只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合同本身。因为提单签发前,海上运输合同通过要约、承诺已经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个环节。提单不仅证明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还证明了合同的内容,即提单上的条款。

托运人收到提单后,通常都用背书方式把它转让给收货人(即提单的受让人,通常是买方),收货人凭提单在目的港向船方提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对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来说,提单是一种运输合同。《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提单确定。

(二)提单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及货物状况

提单的签发,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上载明的情况收到了货物,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出具的货物收据。作为货物收据,在不同当事人之间,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www.daowen.com)

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正如《海商法》第77条规定,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在法律上是允许被推翻的,如果承运人能够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承运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货物,或者没有按照提单记载的情况收到货物,提单将失去货物收据的证据效力。

但是,在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就是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也被称为绝对证据。《海商法》第77条规定,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显然,在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提单作为绝对证据在法律上是不允许推翻的,与提单记载不同的其他证据是不予承认的。即使货物装船时的情况确实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也不得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提单证据效力。承运人不得向提单受让人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法律上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因为提单受让人在受让提单的时候,并没有机会检查货物,只能完全凭对提单上所记载事项的信赖来接受提单。保障善意第三者的利益,将有利于提单的正常流通转让,使得国际贸易有秩序地发展。

如果货物装船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应按照提单的绝对证据效力先向提单受让人承担责任,赔偿提单受让人损失,然后再向托运人追究责任,要求托运人赔偿承运人因赔偿提单受让人而受到的损失。应注意的是,如果货物装船时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情况严重不符,将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对提单受让人的共同欺诈行为,承运人不能得到法律上保护。

(三)提单证明承运人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

提单的主要目的是使收货人能够在目的港凭提单向船方提取货物,这样防止了承运人在目的港误交货物。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保证在目的港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一种证明,如《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如果承运人违反这种保证,在收货人没有提供提单情况下就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对于收货人来说,取得提单,就可以凭提单提取货物;如果收货人未能向承运人提供提单,在正常情况下承运人应拒绝交货。承运人的责任是把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把货物交给非持有提单人,他就得自行承担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常常发生收货人没有提单前来提货的情况,比如航程短,提单通过银行流转比较慢,致使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收货人因市场价格上涨急于转手货物,或急于使用货物,或为了减少船舶在港停留以造成滞期等原因,向承运人要求提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常常要求收货人提供充分担保,以保证赔偿承运人因错误交货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收货人提供了充分担保,承运人在收货人没有提单情况下也可以把货物交给收货人。日后一旦发生错误交货,承运人凭收货人的担保要求收货人赔偿损失

提单持有人除了可以凭提单提取货物之外,按照商业惯例,还可以通过处分提单来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因为占有提单,在许多方面就等于占有了货物本身,提单的转让通常具有与转让货物同样的效果。提单通常可以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受让人。如果转让人的意思是要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则一经有效背书并把提单交给受让人,受让人就可以取得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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