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托运货物,妥善包装并正确申报货物
《海商法》第66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2.及时办理货运手续
《海商法》第6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托运人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以及货物出港手续,并应把有关单证文件交给承运人。如果托运人没有及时办妥上述各项手续,以致船舶不能出港,造成了延滞或其他损失,托运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3.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海商法》第69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4.承担因过失致承运人损失的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如果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但未装上船舶,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2.有权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
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托运人常常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当货物装船后已处于运输阶段时,有可能因买方面临破产倒闭等原因卖方有收不到货款的情况,此时国际贸易法律赋予卖方停运权(即中止运输权利),卖方(交货托运人)有权利阻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有权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如果运输过程中买方出售了运输途中的货物,卸货港或收货人可能发生变化,此时托运人(即卖方)有权利要求变更卸货港和收货人。
3.货物损失时的索赔权
货物装船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害,承运人不能依法享受免责情况下,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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