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轮运输合同
1.班轮运输的含义
如果买卖合同下的货物数量少而品种多,则常常被称为件杂货。件杂货因为数量少,没有必要租一条船来运输,通常都是通过班轮运输。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是班轮公司(即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将船舶按照事先制定的船期表(Liner schedule),在特定的航线上的各港口之间挂靠,经常地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即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提供规则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照运价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
由于班轮运输合同的内容常常体现在提单上,所以班轮运输合同常常被称为提单运输合同;还因为班轮运输的货物常常是件杂货,所以班轮运输合同也常常被称为件杂货运输合同。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班轮运输也有了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分类。
对货主来说,班轮运输能及时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地,适应件杂货、散货及重大件等不同货物对海上运输的需要,班轮公司还负责转运工作。集装箱班轮运输具有明显的运送速度快、装卸方便、机械化作业效率高、便于联运等优势。
2.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班轮运输具有固定时间、固定港口和固定航线的运输特点,属于定期船舶运输。
第二,班轮运输的货物通常是批量小、品质多的件杂货,相对于班轮公司来说,货主的经济地位和谈判能力较弱。
第三,班轮公司与货主之间在货物装船前通常不书面签订具有详细条款的运输合同。货物装船后,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上记有详细的有关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第四,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在装货港指定的码头仓库接收货物,并在卸货港码头或仓库向收货人交付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是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货物,并在卸货港集装箱堆场交付货物。拼箱货则由集拼经营人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受货物,并在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
第五,班轮公司一般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内的作业和费用。在杂货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不负担仓库至船边或船边至仓库搬运作业及费用;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由于运输条款通常为CY/CY(堆场/堆场),所以班轮公司理应负担堆场至船边或船边至堆场搬运作业的费用。
第六,班轮公司与货主之间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在堆场或货运站交接货物的情况下,双方会约定交接时间,而不规定装卸船时间。船边交货或提取货物时,双方也仅约定托运人或收货人需按照船舶的装卸速度交货或提取货物,否则货方应赔偿船方因降低装卸速度或中断装卸作业所造成的损失。[5]
(二)租船运输合同
1.租船运输合同的含义
如果买卖合同下的货物数量多而且品种单一,则常常被称为大宗货。大宗货因为数量大,常常需要租一条船甚至几条船从事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航次运输,这种运输下达成的合同即为租船运输合同。
由于货物运输前,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基本上已经确定了交货地点(如卖方国家装运港)和买方接收货物地点(如目的港),也就是说,航次或航程已经被确定了,所以,租船运输合同通常被称为航次租船合同或航程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即船公司)向承租人(即货主)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在合同性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合同。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标准格式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代号为“金康”(GENCON),由国际著名的船舶所有人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但很多条款都较明显地维护了出租人利益。
租船运输(Charter Shipp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这是相对于定期船运输(即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船舶经营方式。租船运输下,船公司需在市场上寻求机会,没有固定航线和挂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和运价本,船公司与需要船舶运力的承租人通过洽谈运输条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来安排营运,签订租船合同。
2.租船运输的特点
租船运输通常具有如下特点:(www.daowen.com)
第一,适合于批量大、包装简单的大宗散货运输,相对于船公司来说,货主的经济实力和谈判能力较强。
第二,船舶营运中的风险、租金(即运费)和有关费用(如装卸费、船舶港口使用费等),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
第三,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等,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
第四,租船合同下,货物装船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要签发提单,但这种租船下所签发的提单对承租人来说,仅相当于货物收据,不是一个独立文件,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
3.航次租船的种类
航次租船中,根据承租人运输货物的需要,可以按照航次数来约定航次租船合同,如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连续单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trip charter)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return trip charter)。航次租船租期的长短取决于完成航次所花费的时间,船舶所有人对完成航次所需的时间极为关心。
4.航次租船的租期阶段
通常将航次租船的租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预备航次阶段。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开往装货港的航行阶段,这个阶段船舶在其所有人控制之下,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二,装货阶段。装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装货港后的待泊和装货的整个阶段。这个阶段常常会发生因船舶延误所造成的时间损失。如果延误是由船舶所有人造成的,则相应的延误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如果是由承租人造成的,则承租人承担延误损失。承租人承担延误损失通常采取滞期费的方式。
第三,航行阶段。航行阶段是指船舶装货离港后,抵达卸货港前的整个阶段。这个阶段内船舶和货物均处在船舶所有人控制之下,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第四,卸货阶段。卸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卸货港后,待泊和卸货的整个阶段。此阶段的延误损失处理与装货阶段相同。
此外,在船舶租船业务中,船公司除了把船舶按照航次出租之外,还有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即将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出租)和光船出租(bareboat charter)(即船上不安排船长船员)的经营方式。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属于船舶租用合同,不属运输合同范畴,所以不再介绍。此外,定期租船合同中有时以船舶所完成的航次作为租用船舶的租期,这种合同被称为航次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这也不属于运输合同。
(三)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海上货物联运合同(Contract of ocean through carriage of goods),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自一港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下,货物由不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两艘或多艘船舶从起运港运至目的港,但承运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参加货物运输的除承运人外,还有可能是与承运人具有另外合同关系的其他海上运输人,也被称为区段承运人(Local carrier)或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等。国际海上货物联运合同通常以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为合同的证明。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负责将货物以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运输方式之一必须是海上运输。多式联运合同通常以多式联运单证(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为合同证明;当第一程运输为海运时,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Multimodal transport B/L)即为合同证明。[6]
(四)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也称为包运租船合同或批量合同或货运数量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包运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明一定时期内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数量或批量、承运人提供的船舶吨位数、装货卸货的港口或地区、装卸期限、运价及其他运输条件。每一批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或双方就每一批货物运输签订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包运租船合同实质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征,包运租船运输过程中,船舶每个航次的货物运输除了受包运租船合同的约束外,还受到其中明确规定的每航次租船合同的约束。
包运租船合同适用于大批量货物的运输,特别是大批量的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散装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充分货源,并可灵活地安排船舶。托运人也可以要求承运人给予运费折扣,并可摆脱市场行情变动而带来的影响,确保货物运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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