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or Clause),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出具事故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等。《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一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一种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控制的障碍。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大雪以及地震等,被称为自然不可抗力;二是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封锁禁运等,被称为社会不可抗力。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否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商定。不可抗力条款还应规定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以及通知对方等义务。《买卖合同公约》还进一步规定,如果通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被对方收到而造成了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2.不可抗力的规定模式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不可抗力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三种:第一,概括式规定,在合同中不具体写明哪些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只作概括性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第二,列举式规定,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装运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第三,综合式规定,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装运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概括性规定任意性较大,容易引起不同的解释;列举性规定难以列举全部,对遗漏的事故也难以处理;综合性规定比较可取,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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