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检验及索赔条款详解

检验及索赔条款详解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条款主要应规定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索赔的期限等内容。如果通过检验发现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违约补救措施,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买卖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5.索赔通知经检验发现货物短缺或残损,买方需要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检验及索赔条款详解

1.检验索赔条款的内容

由于检验与索赔紧密相关,买卖合同中常常把检验和索赔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合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为了检验卖方所交货物在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方面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订有检验条款。检验条款主要应规定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索赔的期限等内容。如果通过检验发现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违约补救措施,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

2.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是指由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8]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后,应对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商品的特性不同,检验的项目不同,需要出具的检验证书也不同,如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植物检验证书(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以及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等,统称为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货物进出口报关、征收减免关税、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索赔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商检机构是指中国商品检验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和检疫部门。在检验条款中,还应适当地规定检验商品的方法和检验的标准。

3.商品检验权

关于商品检验权,国际上通常有三种做法:第一,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货物是否相符的最终依据。显然这种做法对卖方有利。第二,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规定以卸货口岸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作为最终依据。这种做法对买方有利。第三,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买方复验结果作为是否接受货物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平衡了双方利益,是国际上最通行的做法。(www.daowen.com)

4.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货物的时间通常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港后或卸货后的若干天内检验货物。买方必须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凭此证书向卖方索赔。

《买卖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目的港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来检验货物,而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港后,在新的目的港进行。

5.索赔通知

经检验发现货物短缺或残损,买方需要向有关责任方索赔。责任方通常包括卖方、运输方和保险方。买方需要确定货物残损短缺属于何方责任,然后再有针对性地索赔。买方索赔时通常需要发出索赔通知,《买卖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货物不符合同的性质;如果买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也就丧失了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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