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各不相同,对包装的要求也不相同。包装商品是安全运输、装卸、搬运货物的需要,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的需要。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商人把改进包装作为竞争手段。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包装条款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包装种类
从包装方式上可以把包装分为散装、裸装和包装三种方式。散装是指对货物不进行任何包装,直接将散装的货物交付运输并交付给买方,如煤炭、粮食等。裸装货物是指将货物简单地加以捆扎、绑扎、加固,常常用于品质稳定、自身能够抵抗外界影响并且本身自然成件的货物,如钢材、车辆等。包装货物是指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用一定的包装材料将货物包裹起来。包装方法可以多样,可以全部包装,也可以局部包装,但大多数情况下货物包装都是全部包装。
从包装作用上,可以把包装划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运输包装(shipping packed)也被称为外包装和大包装。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大多都需要长时间的远距离的运输,其间要进行多次装卸、储存等,只有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才能妥善地保护货物,方便运输、装卸、储存,减少货损货差。运输包装可以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两种。单件运输包装是指把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如箱装、桶装、袋装等;集合运输包装也被称为成组化运输包装,如集装袋、集装箱等。销售包装也称内包装和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产品,并随着产品进入零售市场,与广大的消费者见面的包装。销售包装的目的在于美化产品、宣传产品以及推销产品,便于消费者识别、采购及使用产品。为了扩大产品的销路,提高产品的价格,销售包装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竞争手段。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的日益增强,对货物包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提倡有利于环保和人们生命健康的绿色包装,达不到进口方对包装的技术要求,货物将被拒之门外。面对这种针对包装所形成的技术壁垒,卖方应当更加注重对货物的包装。此外,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仪,计算机就自动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商品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查询其单价,进行结算。条形码技术有效提高了国际贸易信息传递的准确性。鉴于条形码技术的普及,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某些商品包装如果无条形码标志,则不予进口。
(二)包装标志
为了便于运输、装卸、仓储、报关、报验及交接货物,防止错发、错装、错卸、错交,在运输包装上要求印刷一定的标志,以便识别。包装标志主要有: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习惯上称之为“唛头”,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由于合同当事人对运输标志的要求差异很大,繁简不一,也是出于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和单据流转方面的需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第二,参考号,如运单号、定单号、或发票号等;第三,目的地;第四,件号。至于合同号、许可证号等内容,需要根据某种需要在运输包装上刷写,但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
指示标志(Indication mark),也称安全标志或注意标志,是针对货物的特性所提出的在货物运输和保管等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便于操作。通常用简单的醒目的图形或文字来表示,如“此面向上”(This side up)、“小心轻放”(Handle with care)等。(www.daowen.com)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通常是针对运输中的危险货物,如爆炸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等,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清楚地标明各类危险品标志,以示警告,这类标志就是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如“有毒物品”(Poison)及“爆炸物品”(Explosive)以及“自燃物品”(Inflammable)等。
(三)中性包装与定牌
所谓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产品包装及产品本身上不标明产品的生产国名和地名,也不标明原有的商标和牌号的包装。中性包装的目的在于打破进口国家所实行的各种限制和政治歧视,是扩大出口的一种斗争手段。目前,某些产品使用中性包装已经成为习惯做法。
所谓定牌,是指在产品包装上,卖方采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做法。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定牌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定牌中性包装,即在产品包装上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做法,一般用于大量的、长期的、稳定的国外定货。二是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同时注明“中国制造”字样。三是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且同时注明由买方所在国工厂制造,即定牌定产地。在定牌业务中,常常容易产生侵权纠纷,这就需要在接受定牌业务、签订合同中注意签订何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条款。我方当事人在接受定牌业务时,应签订诸如“当第三人控告侵权时,应由买方交涉,给卖方造成的损害也应由买方予以赔偿”等条款。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需要包装的货物,买卖双方都应当在合同中签订包装条款。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通常应规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由何方承担以及包装标志等项内容。按照国际惯例,包装费用通常都先由卖方承担,然后计入货物价格中,包装条款对包装费用不再另行作出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买方提出了对包装的特殊要求,致使包装费用增加的,合同应规定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何方承担。货物的包装材料通常都由卖方提供,如果买方提供包装材料的,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规定买方寄送包装材料的方法、时间、费用以及延迟责任等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运输标志通常由卖方设计。如果买方设计运输标志,包装条款应规定买方提出运输标志的时间;如果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出运输标志,还应规定卖方是否有权自行设计等问题。
实践中,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常常都作比较笼统的规定,如“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 )、“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 )以及“卖方习惯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 )等,这些包装条款很容易产生争议,应尽量避免采用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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