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货物数量条款: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

货物数量条款: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的依据,数量条款通常应规定交货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等有关的内容。但是,信用证明确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的除外,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照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的除外。可见,信用证支付下的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数量仍可有5%上下的机动幅度。

货物数量条款: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

(一)货物数量条款的内容

货物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按照《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一致,否则将构成违约,买方有权采取要求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的依据,数量条款通常应规定交货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等有关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重量单位使用最多,其计算办法有:第一,按照毛重计算。毛重(gross weight),是指产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即皮重),适用于低值产品的交易。第二,按净重计算。净重(net weight),是指产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包装材料的重量。

(二)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卖方应该按照合同数量交货。对于一些大宗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等,由于成交数量大而计量不易准确,卖方实际交货重量很难与合同数量完全相符,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数量的机动增减幅度,允许交货数量在此范围内机动,这种条款为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数量的机动幅度,有如下处理办法:

1.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很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允许卖方多装或少装货物,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这种条款被称为“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例如,“500公吨,卖方可溢或短装5%”(500 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500公吨,2%伸缩”(500 M/T with 2% more or less)等。“溢短装条款”也被称为“增加或减少条款”(plus or minus)或用“±”号表示。

在签订“溢短装条款”下,大多数情况是卖方拥有选择多装或少装的权利,但在涉及海洋运输时,交货数量应根据船舶的载重量来确定,通常由安排运输一方来选择溢装或少装,有时干脆由船长行使这种选择权。船长根据本航次所需的淡水、食品、燃料及物料的数量计算出本航次的最大载货量,并通知卖方或买方,船长的这种做法被称为“宣载”(declaration)。(www.daowen.com)

2.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有“大约”等伸缩性文字

常常有这种情况,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卖方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但在合同规定的成交数量上加上“大约”(about)、“约”(circa)、“近似”、“左右”(approximate)等伸缩性文字,目的是使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国际上对这些伸缩性词语的解释分歧很大,有的解释是2%,有的解释是10%等,极易产生纠纷。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规定,这种伸缩性文字应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未有“大约”等伸缩性文字

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溢短装条款”,也没有在成交数量上有伸缩性文字,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理应交付与合同数量一致的货物,但在大宗货物情况下,卖方很难交付与合同数量完全相符的货物。基于这种情况,UCP600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仍然允许卖方交货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信用证明确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的除外,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照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的除外。可见,信用证支付下的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数量仍可有5%上下的机动幅度。

(三)机动幅度内货物数量的计价方法

卖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货物,一般都应按照合同价格计价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价格波动大而频繁的产品,当市场价格上升时,少交对卖方有利,卖方很可能在少交幅度内交付货物;当市场价格下跌时,多交对卖方有利,卖方很可能在多交幅度内交付货物。为了防止卖方利用行市的变化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进行投机,故意多交或少交以获得额外利益,对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合同中可以规定多交或少交的部分货物,不按照合同价格计价,而按照卖方交货时或者装船时或者卸船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结算。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多交或少交部分货物的价格作出另外规定,仍应按照合同价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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