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货物名称与品质规定

货物名称与品质规定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货物品名条款的含义在实践中,有的合同把名称条款和品质条款分别加以规定,有的则合并在一起即品名条款。如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不符,则买方可以根据情况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以实物表示货物的品质,通常用在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交易中。必要时,对样品及复样予以封存保留,成为“封样”。

货物名称与品质规定

(一)货物品名条款的含义

在实践中,有的合同把名称条款和品质条款分别加以规定,有的则合并在一起即品名条款。把货物的名称和货物品种、型号、等级、规格规定在一起,使货物名称更加具体、明确。订明货物名称应注意:第一,有些货物名称在国际上还未被统一,存在着同名不同物或者同物不同名的现象,在规定货物名称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国际上通用的正式的名称,避免因误会而产生争议。第二,对于一些新产品的定名或外国产品的译名,应力争准确无误,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第三,有的货物虽属于同一种类,但却有几个不同的名称,而且采用不同的名称可能影响到关税税率的高低、进出口的限制以及运费的多少,有必要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费率比较优惠的名称。

货物的品质,也称质量(Quality of 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货物的内在质量,通常是指气味、成分、性能及组织结构等内在因素,比如金属的物理性能、抗拉强度抗弯强度等。货物的外观形态,通常是指颜色、光泽、透明度、款式、花色及造型等外在因素。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品质直接关系到产品的使用效能、售价以及产品的销路和声誉。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提高产品质量是加强竞争的重要手段。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明确地规定货物的品质标准;合同中关于货物品质的规定,是卖方将来交货时货物品质的依据,也是商检部门、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检验或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如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不符,则买方可以根据情况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以实物来表示货物的品质,二是用文字等来说明货物的品质。

1.用实物来表示货物的品质

用实物来表示货物品质,通常适用于买卖那些不易用文字来说明品质的货物,尤其是买卖那些在外观造型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或者在色、香、味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实物相符。以实物表示货物的品质,通常用在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交易中。

看货买卖,是指根据现有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买卖,通常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到卖方的营业地看货,对现货的实际品质表示满意后,在卖方的营业地成交。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买方所验看的货物品质一致,买方就不得提出异议。

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用样品的品质来表示所成交货物的品质,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依据,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品质相符。根据样品的提供方不同,可以把凭样品的买卖分为凭卖方提供样品的买卖、凭买方提供样品的买卖和凭对等样品的买卖。买方提供样品时,为了确认是否能够交付符合样品的货物,卖方常常要事先对样品加工复制,经卖方加工复制出来的类似于买方样品的新样品,被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目前我国出口的工艺品、服装等轻工产品贸易中常常采取凭样品成交。国际上常常用样品表示货物某一方面的品质,比如,在纺织品交易中,为了表示颜色,采用“色样”(colour sample);为了表示造型,采用“款式样”(pattern sample)等。

在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卖方提供样品时,应注意样品具有代表性,通常把中等品质的货物作为样品,应避免选择最高品质的样品,以防止交货时不能与样品相符而招致索赔甚至退货。第二,提供样品后应注意保留“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交货时或对品质产生争议时核对。必要时,对样品及复样予以封存保留,成为“封样”。第三,卖方应争取在合同中签订一些关于货物品质的弹性条款,如“交货与样品相近”、“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买方应争取签订一些关于货物品质的严格性条款,比如“货物品质必须严格与样品相符”,“交货必须完全与样品一致”等。第四,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图样、图案或其他规格、资料进行生产交货时,应争取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一旦日后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由买方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2.用文字等说明货物的品质(www.daowen.com)

用文字等说明货物的品质,是指以文字、图表、照片等资料来说明货物品质,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凭规格的买卖,如大米等粮食的指标都可以用水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几、杂质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几等表示。

第二,凭等级的买卖。我国出口的钨砂,根据三氧化钨的含量,就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凭标准的买卖。产品的标准是指统一化了的规格和等级及其检验方法。目前,世界各国政府或工商团体都对许多产品制定和公布了统一的标准及检验方法。比如,我国对许多产品都有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分别称为国标或部标。有些产品标准,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修改和变动,因此同一政府或部门颁布的标准常常是年份不同,版本不同,标准不同。在采用标准时,应注意注明标准的版本和年份。

第四,凭良好平均品质的买卖。有一些初级产品未被等级化或标准化,在这些初级产品的买卖中,只好采取良好平均品质以说明所交货物的品质。良好平均品质通常是指中等品质的货物,即中等货。我国的农副产品出口时所采取的良好平均品质,通常还被称为“大路货”。

第五,凭说明书的买卖。对于一些属于技术密集性的机、电、仪表等成套设备的产品,由于其构造复杂,表示性能的数据多,对材料方面、设计方面的要求也很严,往往很难用几个指标来表示其品质,通常是以详细的说明书并附有复杂的图样、设计图、照片等资料来说明其性能的,这种表示其品质的方式被称为凭说明书的买卖。

第六,凭商标或牌号的买卖。产品的商标是指工商企业用来识别他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标志。牌号是指工商企业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起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如SONY彩电。凭商标或牌号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和经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这些产品有的是在国际上久负盛誉的名牌产品,品质优良稳定,售价也远远高于同类产品,而其创造者为维护其产品的名誉,对质量严格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或牌号就代表了其产品的品质,在订立合同时,只凭商标或牌号就表示了品质,不必对品质再作详细规定。

第七,凭产地的买卖。有些农副土特产品,由于受生产地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方法等因素影响,在品质上与其他产地的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独特的风格。对于这样产品,习惯上用产地表示其品质,比如,天津红小豆、四川的榨菜龙口粉丝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商品的品质,有的合同既规定凭样品买卖,又对品质作了说明,即对货物品质作了双重标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就应当既与样品相符,又符合品质说明,有一方面不符都将构成违约,这一点应引起注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