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与终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与终止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也可称为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暂时停止,拒绝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提前终止,解除后的合同效力终止,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效力自然归于消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与终止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因为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的相关内容有了变更,合同效力不变。关于合同可否变更问题,英美法系要求合同变更应有对价,如果变更仅涉及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则变更可能因缺少对价而无效。大陆法系则不要求对价,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就可以变更,即使变更后的内容单方面加大或减少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责任,也仍具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公约》第29条(1)款规定,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可见,公约采取了大陆法系的做法,且对变更合同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口头、书面或行为方式皆可。但是针对书面合同本身明确规定用书面形式变更的这种情形,公约第29条(2)款规定,“任何更改或终止必须以书面作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终止”。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书面合同本身明确规定用书面形式变更的,那么对该合同的变更所采用的非书面形式就无效了。但公约第29条(2)款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放弃对书面变更的要求,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以口头方式变更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对这一变更已经给予信赖,即使该合同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那么这一口头变更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也可称为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暂时停止,拒绝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当一方当事人有预期违约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在未得到担保之前,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暂时停止对合同的履行,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在中止履行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大陆法系把合同的中止履行称为不安抗辩权,英美法系称其为预期违约。《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对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卖方中止运输权等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商事合同通则》第7.3.3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可要求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并可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关于合同的中止履行问题,将在本书关于违约补救内容中继续予以研究和探讨。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因当事人单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提前终止,解除后的合同效力终止,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公约》将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宣告合同无效(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商事合同通则》第7.3.1条将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终止合同的权利(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www.daowen.com)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除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基于单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除合同,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如《买卖合同公约》第49条(1)款就规定了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这一问题也将在本书的违约补救内容中予以探讨。

解除合同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将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商事合同通则》第7.3.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来行使”。也就是说,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就不能被解除,其效力仍然存在。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终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终止,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5]。但是,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等独立条款仍然继续有效,合同终止也有可能产生终止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如《买卖合同公约》第81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关于合同终止后的法律问题,本书的违约补救部分还将继续予以研究和探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效力自然归于消灭。第二,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6],如《买卖合同公约》第29条规定的“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第三,一方当事人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合同的效力。如《买卖合同公约》第49条(1)款关于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可见,《买卖合同公约》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合同无效和《商事合同通则》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实际上都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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