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生效与形式要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生效与形式要点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买卖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订立。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就对第11条等作了保留,所以,我国各公司对外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生效与形式要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买卖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订立。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间通过函电磋商达成协议时,往往约定必须签订正式确认书,或采用经双方签字的合同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公约》对此无规定,但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下:第一,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即以双方当事人在确认书上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时,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为订立合同的时间。第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则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订立合同的时间。[4]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生效是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合格,如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订约能力。第二,合同形式合法,如按照我国对公约保留的现状,我国对外贸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合同的内容合法,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属于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合同内容就属于不合法。第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瑕疵。合同生效问题属于国内法管辖,《买卖合同公约》不调整合同效力问题,第4条规定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等事项无关。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4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法》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通常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www.daowen.com)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重交易速度、轻交易形式的倾向,表现在对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即对货物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某种行为方式来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有效的和合法的。《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也很宽松,根据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包括对买卖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要约和承诺、以及当事人的其他意思表示,都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甚至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商事合同通则》第1.2条也规定,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都比较强调和重视合同的书面形式,并在国内立法中规定非书面的合同无效,我国在1999年之前的合同立法也属于这样的情况。基于发展中国家关于书面形式的立法要求,《买卖合同公约》允许其缔约国在加入或核准公约时对公约的第11条以及相关规定作出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就对第11条等作了保留,所以,我国各公司对外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所谓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也常有签订确认书的情况。所谓确认书,是指为证明通过书信、电报和电传达成的协议,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签订的一种简单的书面合同。确认书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因为签订确认书的交易常常是成交金额较小、批次较多的日用工业品、土特产品等。签订确认书的情况通常是双方当事人是通过信件、电报或电传成交的,而且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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