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逾期承诺与要约效力

逾期承诺与要约效力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如果要约人收到逾期承诺后未予理睬,或未立即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该逾期承诺就应视为无效。在邮递正常情况下本应及时到达,但因邮递等其他原因耽搁致使未能按时到达,这种情况下的逾期责任不在于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应视为有效。

逾期承诺与要约效力

(一)逾期承诺的含义

所谓逾期承诺(Late Acceptance),也被称为迟到承诺或逾期接受等,是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承诺应在要约人规定的有效期或合理的时间内,未在规定的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到达的承诺就是逾期的承诺。

实践中,承诺未在要约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内到达的情况比较多见,其原因或是受要约人没有及时发出承诺通知,或是受要约人虽然及时发出承诺通知,但因邮递过程耽搁致使承诺通知未能按时到达。

(二)迟延发出的逾期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通知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可见,如果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已经很晚,在邮递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按时到达要约人处,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承诺的责任应由受要约人承担,这种逾期承诺应视为无效承诺。(www.daowen.com)

但是,如果要约人收到逾期承诺以后,仍愿意与受要约人成交,比如市场价格开始下跌,卖方不计较逾期问题,并立即通知对方该逾期承诺有效时,在这种情况下,该逾期承诺就应由无效而变为有效。《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因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还是一致的,把逾期承诺视为有效,这种规定对于缩短双方的交易时间,促成交易尽早达成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可以看出,逾期承诺是否有效,合同能否成立,最终取决于要约人的态度。如果要约人收到逾期承诺后未予理睬,或未立即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该逾期承诺就应视为无效。

(三)因邮递等耽搁的逾期承诺

所谓因邮递等耽搁的逾期承诺,是指从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上可以看出,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按照通常情形,该承诺应该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邮递等其他原因耽搁,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对于这种逾期承诺,《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2)款规定,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在邮递正常情况下本应及时到达,但因邮递等其他原因耽搁致使未能按时到达,这种情况下的逾期责任不在于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应视为有效。但是,如果要约人收到逾期承诺以后,不愿意与受要约人成交,并且立即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逾期承诺就又应视为无效。显然,因邮递耽搁的逾期承诺的效力,最终还是取决于要约人的态度,要约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如果要约人收到因邮递耽搁的逾期承诺后,没有立即通知该逾期承诺无效,或者对逾期承诺未予理睬,则该逾期承诺仍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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