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诺生效时间与地点

承诺生效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当事人当面谈判或电话谈判,受要约人口头承诺,承诺当时就生效。(二)书面承诺的生效时间受要约人采取书面方式表示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公约的规定差异很大。“投邮生效原则”的含义是,承诺的书面通知一经投邮就生效,就产生了承诺的效力,合同也就成立了。大陆法系在书面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了“收信主义”,也被称为“到达生效原则”。(四)承诺的生效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时间与地点

(一)以口头或行为表示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是合同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因为承诺一生效,合同就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了合同关系,应受到合同的约束。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应根据承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当面谈判或电话谈判,受要约人口头承诺,承诺当时就生效。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要约人采取行为方式表示承诺,则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3)款的规定,该行为作出时就生效(at the moment the act is performed)。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应对以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给予必要的保护,否则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将对受要约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书面承诺的生效时间

受要约人采取书面方式表示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公约的规定差异很大。英美法系在书面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了“发信主义”,也被称为“投邮生效原则”(Mail Box Rule)。“投邮生效原则”的含义是,承诺的书面通知一经投邮就生效,就产生了承诺的效力,合同也就成立了。投邮地就是合同成立地,投邮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承诺的通知在邮递过程中丢失,只要受要约人能够证明确已投邮即可,承诺就有效,合同就成立。

大陆法系在书面承诺生效问题上采用了“收信主义”,也被称为“到达生效原则”(Receive of Letter of Acceptance Rule)。“到达生效原则”的含义是说,承诺的书面通知,只有到达要约人才生效,以要约人的签收为准。签收的时间就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合同也就成立。承诺通知的到达地就是合同成立地。如果承诺的书面通知在邮递过程中丢失,未能到达,则合同就不能成立。

《买卖合同公约》采取了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公约在第18条(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A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indication of assent reaches the offeror)。如果表示接受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如果发价中没有规定时间,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能送达发价人,该接受即为无效。可见,接受通知在邮递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遗失或耽搁,致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送达要约人,合同就不能成立;受要约人应承担承诺通知未到达、合同不成立的风险。(www.daowen.com)

(三)要约有效期的起算

承诺通知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有效期一过,要约就失效,承诺也就无效,成为一个新的要约。这里涉及到要约有效期的起算问题,要约的有效期有时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如一个要约中规定“本要约的有效期(接受期限)为10天”,在要约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应以合理时间为准。

关于要约有效期的起算,《买卖合同公约》第20条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限,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第二,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信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限,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第三,在计算接受期限时,接受期限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限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限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四)承诺的生效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承诺通知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出的,则以要约人的营业地为承诺生效地点,也是合同成立地点。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定。承诺以信函形式作出的并送达要约人信箱的,要约人信箱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签字盖章所在地即合同成立地,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盖章的,则以后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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