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诺的含义、方式及有效条件解析

承诺的含义、方式及有效条件解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承诺的含义承诺,也称为接受,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接受要约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对于口头要约,通常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的含义、方式及有效条件解析

(一)承诺的含义

承诺(Acceptance),也称为接受,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接受要约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接受(A statement made by 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 acceptance)。《商事合同通则》第2.6条也规定,受要约人作出的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构成承诺。

(二)承诺的方式

受要约人要表示接受要约,必然以一定的方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这就是承诺的方式。根据《买卖合同公约》和《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受要约人的承诺方式,既可以直接作出声明表示接受要约,如受要约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也可以以其他行为来表示接受要约,如受要约人根据要约中的规定预付货款、开出信用证或者装运货物等。

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承诺方式应按照要约的规定,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方式应与要约方式相同或比要约方式更快。不论以什么方式表示,承诺都是对要约的同意和接受。

(三)沉默是否构成承诺(www.daowen.com)

如果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对要约保持沉默,这种沉默的本身不能视为承诺。《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规定。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可以通知要约人,也可以不通知要约人,受要约人没有必须通知的义务,所以,沉默本身并不等于承诺。外贸实践中,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要约后,通常都给予答复,这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和礼节而进行的答复;而从法律上看,受要约人是没有义务必须答复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双方当事人事先已经达成“沉默即构成承诺”的协议,或者根据当事人以往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受要约人沉默就有可能构成承诺。例如,甲于2月1日向乙发出询价,并规定“如果我方在收到你方报价后一个星期内未答复的,可以视为我方已经接受你方报价”等,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在一个星期内未答复就构成了承诺。再如,买卖双方是老客户关系,长期以来,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订单之后即发货,不再另行发出接受通知,这已经形成了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沉默也构成承诺。所以,虽然沉默本身不构成承诺,但如果沉默与其他因素如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习惯做法等结合在一起时,沉默就可能构成承诺。

(四)承诺的有效条件

一项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作出承诺的人应是受要约人,只有受要约人才能作出承诺,非受要约人的第三人对要约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承诺,只能视为第三人向原来要约人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第二,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如果受要约人只是表示“愿意考虑”要约人的要约,则不构成承诺。第三,受要约人应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fixed time)承诺,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时间,应在合理时间内承诺。合理时间的确定(a reasonable time),应考虑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考虑要约人所使用的通信方法的快捷程度等。对于口头要约,通常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人规定的接受期限后才承诺,只能视为一个向原来要约人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第四,承诺应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对要约有条件接受原则上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第五,承诺必须送达给要约人,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经接受了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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