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效力终止的含义
要约效力的终止(lapse of offer),也就是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人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等情况重新发出要约,另行作出安排,提出新的交易条件。对于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要约人觉得提出的价格不合适,又不能撤销,在这种情况下,要约效力终止是一件好事,因为要约人可以重新提出一个新的要约。
2.要约效力终止的情形
要约在如下五种情况下终止效力:
第一,要约的效力因为接受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内没有接受要约,要约的接受期限届满就自动终止其效力。接受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应视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一个新要约。(www.daowen.com)
第二,要约的效力因为要约人对要约撤销而终止。对于可撤销的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要约人撤销了要约,从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要约就失去了效力。
第三,要约的效力因为受要约人的拒绝而终止(Be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如果明确地向要约人表示拒绝要约,该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就失去了效力。
第四,要约的效力因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终止。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常常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修改变更,有时这种修改变更的程度较大,是要约人不能容许的,构成对要约实质性的变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则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构成一个新的要约,也被称为反要约(Counter offer)或还盘,原来的要约于受要约人的实质性变更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起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变更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并不反对这种变更,则应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原来的要约有效,合同于非实质性变更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起成立。
第五,要约的效力因为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效力。对于一个没有规定接受期限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没有作出答复,也不是永远都具有效力的,要约的效力也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在合理时间内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该要约也失去效力。至于如何判断合理时间,这是一个实际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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