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的生效
要约生效(become effective),是指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就受到约束;要约不生效或要约失效,要约人就不受约束。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人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及信件等书面形式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买卖合同公约》、《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都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何判断要约到达?公约规定,到达是指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信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信地址,则应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如果受要约人仅凭以往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在要约到达之前就事先了解要约内容,并在收到要约之前作出接受决定,这种接受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只能构成一个新要约(new offer)。如果新要约的内容与原要约的内容完全吻合,在法律上被称为交叉要约(cross offer)。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后,要约人就应受到要约的约束,有义务遵守要约。如果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方式并在要约规定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要约人因反悔要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或不履行要约所规定的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的撤回(be withdrawn)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没有生效,要约人不受约束。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如果要约人反悔,比如卖方的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或买方的报价高于市场价格等,要约人都可以将要约撤回。但是,要约人要撤回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revocation),而且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offer),以阻止要约的生效。所以,要约撤回是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至要约生效前这段时间内,要约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任何一个要约,包括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前,要约人都有权撤回。国际贸易实践中,要约人如要撤回要约,应准确掌握时间,撤回要约的通知应采取比要约更快的通信方式,否则就没有机会撤回要约,只能考虑可否撤销要约。
(三)要约的撤销(be revoked)
1.要约撤销的含义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的一段时间内对要约的撤回。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常常需要一段时间对市场以及对方信誉进行调查,没有立即作出接受决定,合同还没有成立,双方之间还不具有合同关系。要约的撤销就是指在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合同还没有成立的这一段时间内要约人对要约的撤回。如果受要约人已经接受了要约,合同就成立,要约人就没有机会撤回要约。
有的要约可以被撤销,有的要约不能被撤销。要约可否被撤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买卖合同公约》、《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几乎所有国内法都有规定。根据要约可否被撤销,可以把要约分为两种:一种是可撤销要约,另一种是不可撤销要约。(www.daowen.com)
2.可撤销的要约及撤销的时间
可撤销的要约,是指在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合同成立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的要约。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一个要约,除了签字蜡封的或成文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在受要约人接受之前,都可以随时撤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要约生效后,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可撤销,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要约人不受约束。《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除外。
对于可撤销要约,如果要约人要撤销要约,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撤销要约通知,并且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了接受要约的通知,即使该通知还没有到达要约人,合同还没有成立,要约人也不能撤销要约。
3.不可撤销的要约
不可撤销要约(irrevocable offer),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虽然受要约人还没有作出接受要约的决定,合同还没有成立,但要约人也不可以撤销的要约。《买卖合同公约》、《商事合同通则》和我国《合同法》都规定以下三种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一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期限的要约;二是要约中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月×日前不被撤销”、“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回复”等;三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按照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的,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信赖,既可来源于要约人行为,也可来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
4.我国外贸实践中的实盘和虚盘
外贸实践中,我方当事人常常把发出的具有交易条件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称为发盘,而且还常常把所发的盘分为实盘和虚盘两种。我方当事人发出的实盘(firm offer),通常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规定了比较详细的交易条件;二是规定了对方接受的期限。我方当事人发出的虚盘通常也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不规定对方的接受期限;二是规定了保留条件,如注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或者“以未先售出为准”(Subject to our prior sale),或者“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等。
根据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我国当事人发出的实盘具备不可撤销要约的条件,在实盘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内,我国当事人即使发现所报价格不合适,也不能撤销;只要国外对方接受我方当事人的实盘,合同就应成立。如果国外对方未在接受期限内接受,接受期限一过,我方当事人就可以重新报价。所以,我方当事人在对外发出实盘时,不应规定较长的接受期限,贸易实践中的实盘接受期限大多数都在10天左右。我方当事人通常都向国外老客户发出实盘,以有利于及早成交。
我方当事人对外发出的虚盘,根据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不构成有效要约,只能构成一个要约邀请。在虚盘情况下,即使国外对方接受了我方当事人的条件,还需要我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我方当事人不予确认,即使对方完全接受我方当事人的条件,合同也不能成立。我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决定是否确认,最后成交与否取决于我方当事人。虚盘不利于迅速成交,如果对方是新客户,因对对方缺乏了解,通常发出虚盘以试探对方成交的诚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