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买卖合同公约》的任意性与保留问题探析

《买卖合同公约》的任意性与保留问题探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买卖合同公约》主要是调整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私法的性质,体现“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关于《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是否适用问题,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可见,《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任意性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与该公约不同的规定。公约第12条针对被缔约国保留后的公约规定的效力及其强制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买卖合同公约》的任意性与保留问题探析

由于《买卖合同公约》主要是调整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私法的性质,体现“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关于《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是否适用问题,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所以,公约第6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该公约,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减损或修改该公约的任何规定。可见,《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任意性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与该公约不同的规定。当合同规定与该公约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效力优于公约规定,公约规定只有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无效时才适用,公约规定是对合同约定的一种补充。应该注意的是,公约的任意性只是针对合同当事人而言,而非针对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但《买卖合同公约》第12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减损或修改该公约第12条的规定。公约第12条规定与第11条密切相关,公约第11条规定合同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即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有效的。但考虑到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的情况,公约第96条又规定允许这些国家对公约的非书面形式作出保留。公约第12条针对被缔约国保留后的公约规定的效力及其强制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对该公约的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作了保留,在这种情况下,营业地处于该国家的当事人就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公约关于“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适用”,而且,公约的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能以“契约自由”或公约的任意性为由,在买卖合同中减损或改变公约的这一规定的效力。(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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