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约束力有限但重要的渊源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约束力有限但重要的渊源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惯例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由于目前国际贸易公约数量少、调整的范围有限等,大量的国际贸易关系是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的,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已成为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2.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与公约相比,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约束力不是当然的,其适用也非强制的。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约束力有限但重要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种:国内渊源是指各国国内的对外贸易立法,有的国家还包括判例;国际渊源是指一些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的统一立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方面的公约和惯例。

(一)各国国内的对外贸易立法

各国国内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包括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有关调整本国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办法、决议以及法令等规范性文件,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英国货物买卖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有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此外,判例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是很重要的国内渊源,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起到了法律作用。

(二)国际贸易公约

1.国际贸易公约的含义、效力及内容

国际贸易公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签订的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条约、公约、协议以及协定等规范性文件。国际贸易公约,属于制定法或成文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这种立法表现为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而国家普通立法是一个国家单独进行的主权行为。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有一国正式参加的国际公约才具有法律效力。与一般国内法律相比,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国内法效力,各缔约国不能借口其国内法有不同规定而拒绝履行公约义务。当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抵触时,应以公约为准,但缔约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时被概括为“条约必须遵守”或者“公约优先适用”。

2.主要国际贸易公约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比较有影响的公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或《销售合同公约》或《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在货物运输方面,比较有影响的公约主要有:《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等。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面,比较有影响的公约主要有《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等。

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在协调各国外贸政策方面,有影响的公约主要有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货物合同公约,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

该公约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好评和重视。至今,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该公约的缔约国。(www.daowen.com)

我国参加公约审议工作,是公约缔约国。公约序言部分基本上是我国政府提案,序言规定了公约的目标以及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基本原则。公约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成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公约分四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部分、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约是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

但是,该公约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许多问题,比如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货物对人造成的伤亡责任问题等,该公约均未涉及。对于这些未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律给予解决。

我国政府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1)款b项和第11条作了保留,这两项规定对我国不适用。我国1987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国各公司与公约缔约国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也得依据公约处理。但各公司也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三)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Custom),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活动中,经过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已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商业习惯(Usage)或做法。国际贸易惯例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由于目前国际贸易公约数量少、调整的范围有限等,大量的国际贸易关系是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的,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已成为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

2.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与公约相比,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约束力不是当然的,其适用也非强制的。一般说来,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公约或惯例的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直接约定适用某一惯例,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修改、补充或排除惯例;如果合同与惯例相抵触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则应以合同所援引的惯例办理。

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惯例,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已知道的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可见,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惯例但也没有明确排除惯例的适用时,也就是“当事人没有相反的协议”时,那么,那些当事人已知的并为同类交易当事人所知、所广泛遵守的惯例,可以被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而适用于当事人,对当事人也有约束力。当前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趋势是倾向于接受国际贸易惯例。

3.国际贸易惯例的形式

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效力相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指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或者做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国际商会1997年《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等,都是具有广泛影响的成文惯例。

不成文的贸易惯例范围更大,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特定交易都有其特有的惯例,比如,由于长期使用标准合同而在某些行业中形成的行业惯例,世界上一些主要贸易港口的港口码头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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