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最早表现形式是行业习惯。在罗马帝国之前,在地中海就开始有调整向外国人销售和海上运输的规则。在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复兴,出现了处理商人纠纷的专门法庭,执行调整商人的法律——商人法(Lex Mercatoria),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海商法。这一时期是商法与调整社会的主要法律相分离的一个时期。
国家形成后,各国都从本国立场和经济利益出发制定本国对外贸易法律,也使得各国的对外贸易立法在形式、具体制度以及法律概念上都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因而引起法律冲突,对国际贸易发展形成重重法律障碍。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一些国际组织认为有必要制定出一套与国际贸易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贸易统一法。制定这些法律规范的活动,被称为国际贸易统一法活动。
19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开始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1966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简称为“贸法会”。联合国授权“贸法会”的使命是: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律,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该组织成立以来,已先后制定了若干有关国际贸易的重要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成员国越来越多,影响也越来越大。“贸法会”是制定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机构。此外,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海牙国际私法会议(The Hague Conference)、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简称“贸发会”)以及国际法协会等,都在制定统一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国际商会的Incoterms,经过了多次修订,几乎成为国际贸易界的通行规则。《统一托收规则》,尤其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成为世界银行的行为规范。该商会还不断制定一系列示范文本,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做出了巨大贡献。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也致力于促进各国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逐步被各国接受的私法统一规则、示范法、各种建议、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等,如《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3年)、《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以及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其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www.daowen.com)
在国际贸易商事法律规范发展的同时,国际贸易管理法律规范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最有影响的应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促进自由贸易和全球贸易做出了巨大贡献。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国际货物贸易,还扩大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领域,从而使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成为真正世界性的全面性的贸易规则。
但是,我们应认识到,由于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内容和体系还很不完善,致使其在国际贸易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还很有限。如,现有国际贸易公约或惯例还远远不能包括国际贸易各个领域的一切问题,即使公约或惯例已经涉及的问题,也因未能被所有参加国普遍接受和采用,其影响也很有限。因此,各国对外贸易立法在国际贸易中也还有很大作用。与各国对外贸易法律相比,国际贸易统一法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与各国对外贸易立法相互补充。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尽管国际贸易统一法还不够完善,但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日益全球化,国际贸易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也必将日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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