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学界通常把其业务分为两大类:一是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展开业务;二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展开业务。根据我国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作为代理人时,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作为独立经营人时,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也就是作为承运人从事活动,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可见,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具有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两种法律地位[1]。
我国2002年《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独立经营人身份明确确定为无船承运人。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主要包括传统的代理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另外还包括仓储业务、物流业务、多式联运业务。从事相关活动时,应遵守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为加强行业管理和方便贸易双方选择货运代理人,我国商务部在1991年全面清理整顿了货运代理企业,对合格企业核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并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以利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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