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加运费的使用说明
1.成本加运费的含义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简称CFR术语),也称运费在内价格,在Incoterms的以前版本中用“C&F”来表示。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损害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2.使用CFR时应注意的问题
(1)当使用CPT、CIP、CFR或者CIF时,卖方按照所选择的术语规定的方式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责任,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
(2)由于风险转移和费用转移的地点不同,该术语有两个关键点。虽然合同通常都会指定目的港,但不一定都会指定装运港,而这里是风险转移至买方的地方。如果装运港对买方具有特殊意义,特别建议双方在合同中尽可能准确地指定装运港。
由于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具体地点的费用,特别建议双方应尽可能确切地在指定目的港明确该点。卖方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有关目的港的地点的规定应与该地点一致。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港交付点发生了卸货费用,则除非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方要求补偿该项费用。
货物价格中包括了货物的成本和运费,卖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支付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所需要的运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以及费用,从货物于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就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等水上运输方式。CFR可能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应当使用“运费付至”(CPT)术语。CFR术语下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CFR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即卖方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交给船方就意味着交付了货物,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能否安全及时运到目的港,这是风险问题,与交货无关。虽然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卖方要保证货物的运到。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就意味着交付了货物,签订了运输合同并支付了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就意味着卖方完成了运输的责任。虽然CFR术语后面需要指定目的港,但这只是说明卖方应支付到达该目的港的运费,并不意味着卖方保证货物运到该目的港。
(二)CFR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
与FOB相比,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其他方面的责任与FOB术语下买方的责任基本一致。
1.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3.卖方应按照通常条件自行承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舶(或适当的内河运输船舶)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这是卖方运输的责任,卖方没有保险责任。
B3.买方没有运输合同的责任。
2.费用划分
A6.卖方应支付货物交到船上前与货物有关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签订运输合同时所规定的由定期班轮可能收取的货物装船费用和卸船费用;支付货物出口所需要的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其他官费。
B6.自货物根据A4规定交付时起,买方应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货物在运输途中直到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但这些费用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由定期班轮收取的除外。(www.daowen.com)
如果买方未根据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应支付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应以该货物已经特定化为条件。买方应支付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其他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3.提交单据与接收单据
A8.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为约定目的港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证。该单证(如可转让的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证)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单证上的日期在约定装运期限内,以使买方能够在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买方能够通过转让单证(可转让的提单)或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向其后的买方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在该运输单证有数份正本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如果运输单证包括一份租船契约,卖方还须提供该契约的一份副本。如果卖方与买方已经约定使用电子通信方式,前述的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资料交换单证所代替。
B8.根据A8规定,买方应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
(三)CFR术语的变形及其形式
1.产生原因
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租船定舱,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在目的港由承运人与买方交接货物。至于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船费用由何方承担,因船舶经营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做法。定期班轮通常由承运人负责卸船,由作为托运人的卖方支付卸船费;不定期的租船运输需要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来确定。这就需要双方在CFR术语后予以明确,从而产生了CFR术语变形。CFR术语变形是为了明确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船费用由何方承担的问题。
2.CFR术语常见的变形形式
(1)CFR班轮条款(CFR Liner Terms)
在这种变形下,卸船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也就是说,由卖方支付运费时一起支付卸船费,由船方负责卸船,买方不承担卸船费。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CFR班轮条款,卖方在与船公司洽谈运输合同时,应注意运输合同应与买卖合同保持一致,运输合同不应签订FO(Free Out)条款。如果卖方在运输合同中签订了FO条款,船方拒绝卸船,卖方可以与买方重新协商,由买方负责卸船,然后卖方再向买方支付卸船费。
(2)CFR卸至岸上(CFR Landed)
在这种变形下,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岸上的卸船费,也包括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费。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CFR卸至岸上,卖方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注意也不能签订FO条款,而应签订Liner Out条款。
(3)CFR舱底交接(CFR Ex Ship’s Hold)
在这种变形下,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卖方(实际上是船方)在船舶的舱底将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将货物从舱底卸至码头岸上,也就是说,卸船由买方负责。如果买卖合同签订了CFR舱底交接,则卖方在与船方签订运输合同时应签订FO条款,才能与买卖合同保持一致。
CFR术语只是为了明确卸船费由何方承担问题,并不改变CFR术语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转移等问题。在CFR术语的几种变形下,交货地点仍是装运港,风险仍是在越过船舷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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