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装运港船上交货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装运港船上交货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使用说明1.装运港船上交货的含义Incoterms2010,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经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至于货物装上船舶以后能否安全及时运到目的港,这就不属于交货问题,而是属于运输风险问题。4.交货和领取货物A4.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的方式,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使用说明

1.装运港船上交货的含义

Incoterms2010,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简称FOB),是指卖方以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经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Free on Board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and the buyer bears all costs from the moment onwards.)。

适用FOB时,卖方应负责出口清关,但不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支付任何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2.卖方的交货方式

FOB下卖方的交货方式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卖方对买方直接销售情况下,卖方应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即船上交付;二是在链式销售(String sales)中的中端卖方对买方的转售情况。因为始端卖方已经安排了货物运输,所以中端卖方对买方的责任,不需要运送货物,但需要“取得货物”(procure goods shipped),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就是设法获取已经在船上的货物,这就相当于卖方对买方履行的交货责任。

3.FOB与FCA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方式。水运情况下,如果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了承运人,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常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不需要船上交货,此种情形下应适用与FOB术语最接近的货交承运人(FCA)。

4.FOB常被称为“离岸价格”

在贸易实践中,FOB术语常常被称为“离岸价格”,其本意是说,只要货物离开装运港的岸边,卖方就不再去管货物了。其实,并不一定要等到离开岸边。应该说,FOB术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的性质,只要卖方装运了货物,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交给船方,或在链式销售下取得货物,卖方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至于货物装上船舶以后能否安全及时运到目的港,这就不属于交货问题,而是属于运输风险问题。

(二)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十项责任

1.一般责任

A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A1至A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B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B1至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A2.如适用时,卖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所有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B2.如适用时,应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3.a)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责任。如果买方要求,或依据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作出相反指示,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以上两种情形下,卖方均可拒绝签订运输合同,如予拒绝,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

A3.b)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责任。但应买方要求且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要的信息。

B3.a)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运输合同,但卖方按照A3a)签订运输合同的情形除外。

B3.b)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责任。

4.交货和领取货物

A4.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船点,以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的方式,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在其中任何情况下,卖方都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交货。如果买方未指定特定的装货点,卖方可再指定装运港选择最适合的装船点。

B4.当卖方按照A4交付时,买方必须收取货物。

5.风险转移

A5.除了按照B5的灭失或损坏情形外,卖方承担按照A4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B5.买方承担按照A4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是,如果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指定船舶的名称,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导致卖方未能按照A4履行义务,或者该船舶不能装载该货物,或者早于B7通知的时间停止装货,在这些情况下,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损坏风险的时间从约定之日起;如果没有约定日期的,则从卖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照A7通知的日期起,如果没有通知日期的,则从任何约定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无论如何,风险转移的前提,都是以该货物已经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即货物被特定在合同之下,这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6.费用划分

A6.卖方必须支付如下费用:(1)按照A4完成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但按照B6应由买方支付的费用除外。(2)如适用时,货物出口所需要的海关手续费用,以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买方必须支付如下费用:(1)自按照A4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2)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如买方未能按照B7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不能装载货物,或早于B7通知的时间停止装货。这些费用的支付,应以该项货物已清楚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3)如适用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7.通知对方

A7.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就其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或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B7.买方必须就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时间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如需要时),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

8.交货凭证与交货证据

A8.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除非上述证据是运输凭证,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凭证。

B8.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9.查对—包装—标志与货物检验

A9.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4规定进行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质量、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以及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除非特定贸易中某类货物的销售不需要包装,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除非买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经通知卖方特殊包装要求,卖方可以选用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应做适当标记。

B9.买方必须支付任何强制性装船前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10.协助提供信息与相关费用(www.daowen.com)

A10.如适用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进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卖方必须偿付买方按照B10提供或协助取得文件和信息时所发生的所有花销和费用。

B10.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以便卖方遵守A10规定。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10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文件或信息时发生的所有花销和费用。

如适用时,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向卖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货物运输和出口及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三)FOB术语的变形

1.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分类

我国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的。从海上运输的货物来看,我们可以把货物分为两大类:一是件杂货物,二是大宗货物。

件杂货物(General Cargo,也称件货或者杂货),是以件计量的货物,具有品种多、数量小的特点。通常可分为包装货和裸装货,包装货可以用包、袋和箱等来包装,裸装货则无需包装或无法包装。件杂货因其数量小,不可能租用一条整船来安排运输。通常是通过订舱来运输。

大宗货物(Bulk Stock),一般是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主要指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等,具有品种单一、数量大的特点。大宗货物通常需要租用整条船甚至租用几条船舶来安排运输。

2.船公司的船舶经营及其装卸安排

船公司经营船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班轮运输,也叫定期船运输;另一个是租船运输,也叫不定期船运输(Tramp Shipping)。

班轮运输(Liner)是一种固定时间、固定港口和固定航线的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的货物通常都是件杂货物,每一件杂货的托运人通常都是通过洽定班轮的部分舱位来安排运输的。班轮运输下的托运人可能较多,如果要求托运人都把各自托运的货物装上船舶,将会使装货现场非常混乱。船公司(即班轮运输下的承运人)通常要求众多托运人提前把货物交到码头仓库,由承运人统一安排装船;在目的港再由承运人统一把货物卸下船舶,存到码头仓库,收货人到码头仓库提取货物。所以,班轮运输下承运人统一负责装船卸船,在相关的合同凭证上注明班轮条件(Liner Terms),承运人在收取费用中通常都包括了装船费和卸船费。但对于个别数量较大的货物,也有可能在船边交接货物或由托运人自己将货物装上船舶。

租船运输(Tramp Shipping)是不定期船运输,通常还可以再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情况。其中,航次租船是国际贸易当事人与船公司之间达成的运输合同性质。在航次租船下,FOB的买方(或CFR/CIF的卖方)是签订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船公司是出租人。

航次租船是一种船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方式。租船运输下的货物通常是大宗货物,在装运港究竟是何方负责货物的装船及承担装船费用,应由船公司和承租人事先协商并写进航次租船合同之中。协商的结果可能有如下几款:

第一,“班轮条款”(Liner Terms),或称“泊位条款”(Berth Terms),或“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s),或“船边交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等。在这些条款下,船公司负责装船和卸船,和班轮运输下的装船安排一样。如果船公司仅负责装船,表示为LI(Liner In),如果仅负责卸船,表示为LO(Liner Out)。

第二,“出租人(即船公司)不负责货物装船”(Free In,简称FI)。在这种条款下,船公司不负责货物装船,装船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装船费用。

第三,“出租人不负责货物卸船”(Free Out,简称FO)。在这种条款下,船公司不负责货物卸船,承租人负责货物卸船,并承担卸船费用。

第四,“出租人不负责装船卸船”(Free In and Out,简称FIO)。在这种条款下,承租人负责装卸船,并承担装船费用和卸船费用。

第五,“出租人不负责货物的装卸、理舱及平舱”(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简称FIOST)。在这种条款下,装船、卸船、理舱和平舱等都由承租人负责。

3.FOB术语的变形及其形式

FOB术语下,买方负责国际运输,指派船舶到卖方国家港口接运货物。如果交易的货物是件杂货物,买方指定的船舶就应该是班轮,卖方需要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给班轮以运交给买方。当卖方与船方在装运港交接货物时,卖方到底要不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船舶并承担装船费用,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产生了FOB术语的变形。

所谓FOB术语的变形,也称为FOB术语的附加服务(FOB Additional Service),是指在FOB术语下,关于装船费用的分担问题,在FOB术语后面所做出的特别说明。常见的FOB术语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FOB班轮条款(FOB Liner Terms)

在这种变形下,装船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船公司负责装船,装船费由买方在支付运费时一起支付,卖方不承担装船费用。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FOB班轮条款,买方在洽谈运输合同时,应注意与买卖合同保持一致,也应签订“班轮条款”(Liner Terms)或“出租人负责货物装船”(Liner In,简称LI),而不应签订“出租人不负责货物装船”(Free In,简称FI),以避免在装运港交接时,卖方与船公司都不负责装船的尴尬现象。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在这种变形下,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下,在吊钩所及之处把货物交给船公司,船公司负责将货物装船。船公司负责装船,是因为买方向船公司支付了装船费,也可以说,在买卖双方之间由买方负责装船。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FOB吊钩下交货,买方在与船公司洽谈运输合同时,应注意也不能签订FI条款。

(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

在这种变形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舶,并负责理舱,承担装船费和理舱费。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对货物的整理和安置所产生的费用。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这种变形,买方在与船公司洽谈运输合同时,应签订FIS(Free In and Stowed)条款,即船方不承担装船和理舱,以与买卖合同保持一致。

(4)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

在这种变形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舶,并负责平舱,承担装船费和平舱费。平舱费是指散装货物入舱后对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要的费用。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这种变形,买方在与船公司洽谈运输合同时,应签订FIT(Free In and Trimmed)条款,即船方不负责装船和平舱,以避免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

(5)FOB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FOB Stowed and Trimmed,简称FOBST)

在这种变形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舶,并负责理舱和平舱,许多标准买卖合同中都有这种变形。买方在运输合同中应签订FIST(Free In, Stowed and Trimmed)条款。

应指出的是,FOB术语的变形是针对装船费而产生的变形,不涉及卸船费用。卸船费用是买方与船方在目的港交接货物时才涉及的费用,与卖方无关,由买方与船方在运输合同中作出规定。另外,FOB术语的变形并不影响风险转移,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另外约定,风险转移仍以交货时间为准。

(四)选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货衔接问题

FOB术语下,买方指派船舶到卖方国家装运港接运货物,卖方把货物运至装运港等待装船,这就需要船货适当地衔接,以避免有船无货或者有货无船的现象。如果船货衔接不好,则会产生一些损失和费用,如货物的仓储费用,船舶的空舱费、滞期费以及港口费用等。更严重的是,船货脱节通常是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另一方有可能因此而解除买卖合同。

为了船货适当衔接,买卖双方应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应充分地履行两个通知义务:一个是买方指定船舶后,将船名、装货时间以及地点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上船舶后应给予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等。如果一方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此应承担责任。在贸易实践中,由于我国出口公司通知不够及时,致使国外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货损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我国出口方只好承担国外买方的损失的教训是很深刻的。

2.卖方代办租船定舱

FOB术语本是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但有时买方由于各种原因一时租不到船舶,可能委托卖方代为租船定舱。如果卖方接受了委托,则与买方之间形成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卖方能否租到船舶的风险和运费等应由买方承担。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术语概括为六种,其中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五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四种与第五种有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交货,区别在于: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应在FOB术语和港口之间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如果不加上“船舶”字样,则意味着卖方可以在旧金山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即属于第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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