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ncoterms下买卖双方的十项责任
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00一样,买卖双方的责任是对照列出的,分别规定了“卖方责任(The Seller Obligation)”的A栏和“买方责任(The Buyer Obligation)”的B栏,每一方的责任都分为10个方面,分别按照A1—A10和B1—B10的序号排列。如果某个方面没有责任,则用“无责任”(No Obligation)来表示,以保持结构的统一性,如表2.3所示。
表2.3 Incoterms下买卖双方责任
2.买卖双方责任可由第三人代理完成(www.daowen.com)
这些责任可以由卖方或买方亲自承担,但有时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中介,如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以及卖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来承担。特别是涉及的运输、转运、仓储、装卸、保险和报关等事项,常常被买卖双方委托给货运代理人(Freight forwarder,简称货代)等办理。
按照我国2004年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作为代理人时,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作为独立经营人时,是指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为加强行业管理和方便贸易双方选择货运代理人,我国商务部在1991年全面清理整顿了货运代理企业,对合格企业核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并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以利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3.Incoterms关于买卖双方责任未涉及的事项
Incoterms虽是一套关于国内外贸易术语使用的通则,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交货责任以及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及风险等问题,但并不能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所有问题,如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等有关产权方面的问题,此问题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外作出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即合同准据法)来解决。国际贸易术语也不能解决违约补救问题,违约补救应在合同中另外作出规定或根据合同所适用的公约或法律来处理,但根据贸易术语可以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何时构成违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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