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物出口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个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单(制单结汇)四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备货、报验
1.备货
备货是我国出口方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等有关部门下达联系单(或称为加工通知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联系单对应交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印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工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
我国出口方备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按照合同规定审核货物的品质和规格,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第二,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需要。第三,应认真检查和核实货物的包装和唛头,保证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以及适应运输需要,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损坏,应及时进行整修或调换。第四,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相关规定,结合船期妥善安排备货时间,做好船货时间上的衔接。
2.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的商品,备货后都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货物才能出口。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凡是需要法定检验才能出口的货物,我国出口方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出口报验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出口报验申请单”还应附上合同与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以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出口方报验后,如果发现“出口报验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方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商品检验局应发给检验证书,出口方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有效期内未装运出口的货物,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国际贸易中,能否及时安全地收汇直接关系到出口方的经济利益。目前大多数贸易合同都规定买方应以信用证方式进行付款。在履行这种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出口合同时,出口方使用和管理信用证至关重要。使用管理信用证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内容,是履行出口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1.催证
信用证支付方式实际上是进口方委托银行向出口方支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确定银行是否愿意承担付款责任是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如果未接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通常情况下,出口方都拒绝将货物装运出口。所以,进口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装运货物的前提。实践中常常发生国外进口方因市场变化或资金短缺而拖延开证的现象,对此,我国出口方就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货物交易或买方要求特制的货物交易,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工作,也可请我国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证
信用证是进口方所委托的银行开给出口方的表示在一定条件下愿意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证书。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本应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但实践中因为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变化或进口方有意利用开证主动权加列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等种种原因,常常会发生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履行,我国出口方应对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及不同银行的信用证,依据合同规定进行认真核对与审查。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到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政策、对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与我国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规定以及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等问题。
3.改证
审核信用证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性质,做出妥善处理。凡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国出口方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应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运货物,以免发生货物已发运而修改信用证的通知书未到的被动情况。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各种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来证内容不违反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能保证我出口方安全及时收汇,我们就可以灵活掌握。
办理改证时应做到一次性提出所有的修改要求,以减少双方的手续和费用。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www.daowen.com)
(三)租船订舱、出口报关、海运保险
1.租船订舱
当今国际运输业出现了越来越细致的专业分工,专业化很强的货运服务机构应运而生。出口公司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根据货运公司提供服务的不同情况,通常与国际储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国际货运联盟的业务往来较多[3]。国际储运公司不仅为等待装运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还充当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掌握着国际上四通八达的运输网络,其业务范围比国际储运公司更广,通常包括租船订舱、货物报关、转运及理货、仓储、集装箱拼箱拆箱、国际多式联运、物流管理及运输咨询等项业务。国际运输联盟是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大货运公司,凭借其在全世界各地的运输代理机构,与不同地区的货运代理公司结成运输战略联盟,为客户提供复杂、系统的大型工程项目的运输。三种类型的运输服务内容有所不同,需要出口公司根据情况进行选择。
在CIF或CFR出口贸易合同中,出口方负责国际运输,租船订舱是出口方的主要职责。出口合同中货物数量较大的,需要整船载运,就需要办理租船业务,与船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如果货物数量不大,无需整船装运的,出口方可以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为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租船订舱的简单程序通常包括:第一,出口公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也称“订舱委托书”,给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订舱依据。第二,货运代理公司收到托运单后,确定装运船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出口公司填写,然后代表出口公司向船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第三,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也称大副收据),表明船公司已装妥货物,出口公司凭收货单向船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2.出口报关
报关是指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我国出口公司办理报关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专业报关行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等。
3.海运保险
按照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方在货物装船前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在我国通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海运保险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货物海运投保一般情况下是逐笔办理的,出口方作为投保人应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内容一一列明。由于我国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较大,为简化手续,一般不用实际填写投保单,而是以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等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凭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等接受投保、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出口合同的履行,需要货物、单证和船舶几个环节的适当衔接,是一项极其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如果衔接不好将有可能造成货物损失、船舶滞留或费用增加等损失。出口公司应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建立起能反映出口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制度。
(四)信用证下的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运后,为了保证顺利收汇,出口公司应按照信用证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我国银行办理信用证下出口结汇主要包括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等。
收妥结汇也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银行收到出口方提交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信用证上的付款银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银行将货款拨入议付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给出口方。
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银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出口方(即信用证上的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方。议付银行向出口方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汇票向信用证上的付款银行索取票款。银行的出口押汇为外贸公司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定期结汇是议付银行根据向国外付款银行索偿所需的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给出口方。
(五)出口合同的索赔和理赔
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出口双方都有可能发生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如果因为国外进口方不履行合同造成我国出口方损失的,出口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原因以及损失大小,向国外进口方提出索赔。如国外进口方因我国出口公司不履行合同向我方索赔时,我方应认真做好理赔工作。
处理国外索赔时,应注意认真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检验机构检验有误。此外,针对货物损失情况,要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会同生产部门和运输部门对货物品质、包装、储存、运输等各方面进行周密调查,然后结合单证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查清货物损失环节、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方。如果属于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由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处理;如确属卖方责任,我国出口公司应实事求是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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