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商品购销谈判
商业企业的商品购销业务,总的来说,包含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两个主要环节。
1.商品购进业务
商品购进,通常称为进货,它是商业经营活动的起点,是保证商品销售的重要一环。应当根据市场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地积极组织购进适销对路的商品,才有利于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的需要,也才有利于企业本身的发展。
商业企业在购进商品业务中,应当注意保证销售业务的需要,适应消费者的需求,积极购进适销对路商品,不断扩大花色品种。
这就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加速信息传递,力求做到“五知”即:知己、知彼、知货、知人、知势。还应当注意精打细算,讲究经济效益。要求掌握好进货价格,减少进货环节,合理选择进货地点,选择适当的进货时机和确定适当的进货批量。
2.商品销售业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销售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也是商业企业经营的中心内容。无论是对支持生产,满足消费,还是一个环节为另一个环节服务,关键是把商品卖出。具体来说,商品销售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商品销售,是搞活商业经营的关键。
商品流通过程包含:收购、运输、储存、核算、定价、管理、批发、零售等许多具体环节,其中买和卖是两个最基本的环节。
购进商品是实现了货币转化为商品,还需通过销售,使商品转化为货币,这样,一次流通才告结束,商品流通才能继续下去。买是为了卖,卖不出去就不能再买。因此,要想把企业经营搞活,一定要做好商品销售工作。
2)商品销售,是促进商业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影响商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在正常情况下,只有销售的扩大,才能促进收购的扩大,促进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从而取得更多的盈利。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销售快,资金周转就快,费用水平就低,经济效益就好。
WTO技术贸易谈判
技术贸易,是指技术拥有方,把生产所需要的技术和有关权利,通过贸易方式,提供给技术需求方加以使用。它把技术当作商品一样,按商业交易的条件和方式,进行有偿的转让,这是WTO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转让的最主要的方式。
技术作为特殊的商品进行买卖,有其独有的特点:
1)技术贸易多数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
由于同一技术同时供给众多生产企业使用,所以国际上绝大多数的技术贸易都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技术拥有方并不因为把技术转让给他人而失去所有权,他自己仍可使用或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这项技术(技术贸易合同规定不得使用的除外)。
2)技术贸易是一个双方较长期的密切合作过程
技术转让,是知识和经验的传授,其目的是使技术引进方消化和掌握这项技术并用于生产。因此签订技术贸易合同后,履行合同一般要经过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指导、以及进行技术考核、验收,乃至继续提供改进技术等过程,这就需要技术贸易双方建立较长期的密切合作关系。
3)技术贸易双方既是合作伙伴,往往又是竞争对手
技术贸易双方往往是同行,技术转让方想通过转让技术获取收益,同时又担心接受方获得技术后,制造同一类产品,成为自己的竞争对手。
因此,技术转让方一般不愿把最先进的技术转让出去,或者在转让时可能附加某些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以束缚技术接受方的手脚。
4)技术贸易的价格较难确定
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价格,不像商品价格那样主要取决于商品的成本,另外技术转让后,技术转让方并不失去对这项技术的所有权,他仍可使用这项技术或可多次转让,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因此,决定技术价格的主要因素,是接受方使用这项技术后所能获得的经济效益。而接受方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往往是难于准确预测的,这就形成了确定技术贸易价格的复杂性。
WTO工程承包谈判
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工程建筑企业(称为承包人),通过国际通行的投标或接受委托等方式,与兴办一项工程项目的另一个厂商企业或个人(称为发包人或业主)签订合同或协议,以提供技术、劳务、设备、材料等,负责承担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设计、建造和机械设备安装等任务,并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支付条款,向发包人收取费用及应得的利润。
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交易,它涉及到劳务、技术、设备、材料、商品以及资金等许多方面,因此,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交易内容和程序复杂
由于工程承包涉及的面广,程序复杂,从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要求来看,都比一般商品贸易和一般经济合作项目的要求高得多。在技术上,往往包括勘探、设计、建筑、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操作使用、生产;经济上,它包括商品贸易、资金信贷、技术转让,以及招标与投标、项目管理等;如属于国际工程承包,要考虑国际惯例,又要熟悉东道国法律、法规、税收等;此外,派出人员还必然了解东道国的风俗习惯,总之要求很高。不具备这几方条件,就很难签订一个平等互利并能顺利进行的合同。
2)工程营建时间长,金额大,承担的风险也大
一个承包工程项目,尤其是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从投标或接受委托到工程完成,一般要经过几年时间,最小的项目金额也有数十万美元,一般是几百万、几千万美元,大项目在十亿美元以上。
在国际政治、经济风云多变,某些国家又经常发生政变或改变政策的情况下,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很大。此外,通过投标的承包项目,投标人的报价必须是实盘,一经报出,不得撤销,如果撤销,不但投入的费用无法收回,而且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因此,承包人必须量力而行,认真研究,谨慎行事。
3)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承包工程具有金额大和内容繁多的特点,是一项综合性的输出,许多国家都积极参加这一经济活动,并直接开设或支持本国的工程承包公司,开展这方面的业务,采取措施,使本国的承包公司从单纯的劳务输出向承包工程发展,从小型项目向大型项目发展,从劳动密集型项目向技术密集型项目发展。
现在参加国际工程承包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的承包公司还采取与外国承包公司联合的方式,把各自的优势结合在一起,以增强竞争地位。
WTO租赁业务谈判(www.daowen.com)
所谓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租赁公司)按照契约规定,将他从供货人(厂商)处购置的资本货物,在一定时期内租给承租人(用户)使用,承租人则按规定付给出租人一定的租金。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对出租的设备拥有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则退还出租人或按合同规定处理。
租赁业务,从其性质上来讲,它是典型的贸易与信贷、投资与筹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综合性交易,它既有别于传统的商品买卖,又不同于传统的企业筹资与信货。租赁业务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租凭业务具有鲜明的融资性质
承租人所需的机械设备,由出租人提供或垫款购买。承租人不需付款购买,即可取得机械设备的使用权,等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了信贷便利;承租人在设备正式投产后,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设备费用,这样企业可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提早使用设备,使生产早日上马,早获经济效益。
租赁业务是一种以租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将贸易与金融结合在一起的信贷方式,这是租赁业最主要的特点。
2)租赁设备的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截然分开
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和受利权,在法律上,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可侵犯。
3)租赁业务往往是三边交易,即租赁双方和供货人
租赁公司介于供货人和用户之间,租赁业务由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共同完成。
WTO合资经营谈判
合资经营,是WTO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常见方式之一,也是国际投资的重要形式。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一定资金比例联合投资,共同兴建企业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特点:
1)合资经营企业,以货币计算各自投资的股权和比例,并按股权比例,分担盈亏和风险。
2)合资经营必须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合营实体,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即合资企业仅以自己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所负的责任,也仅以自己的投资额为限,股东之间互相不负连带责任,债权人不能追索股东投资以外的财务。
这种有限责任制易为合资各方所接受,因此,目前已被国际上普遍采用。
3)合营各方实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投资各方共同组成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组成经营管理机构,共同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WTO合作经营谈判
合作经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双方所签协议和合同所规定的投资方式,共同兴办的契约式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式。其主要特点为:
1)有关各方应以法人身份共同签订经营企业合同。它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
2)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为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办法,均应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
3)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加速折旧还本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收回投资。投资收回后,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合作经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时,则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利益无保障。
所以,如何保证还本后至合营期满一段时期内,合作各方仍对合作经营企业出现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合同中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4)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采用三种选择:
①仅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当己方合作者无现金投入时),为注册资本;
②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己方少量投入的现金,为注册资本;
③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本。其中以第三种选择最为普遍。
WTO装配业务谈判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习惯上称为来料加工装配,它是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总称。其主要含义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的工厂按对方要求的品质、规格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对方处置,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它是一种简单的国际间劳务合作的形式。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双方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加工关系;
2)承接对方来料来件,一般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即只能对来料来件进行加工装配,并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3)委托方承担接受全部加工装配合格的成品和支付约定的工缴费的责任。
我国生产企业接受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的是由生产企业直接和国外联系办理,有的是通过对外企业介绍、联系、协助进行,有时也可由外贸企业作为承接方与国外委托方签合同,再由外贸企业安排生产单位进行加工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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