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地位的WTO谈判
买方是指一切求购商品、证券、服务、不动产的一方。在国际WTO谈判中,业务员以“卖方”的身份承担其谈判任务时,应注意买方谈判人的特点。
1)情报性强
大凡买主采购的谈判,首先要大量搜集情报:技术水平与市场价格,以确定自己的谈判目标。这种“搜集情报”的工作,主要反映在谈判的准备阶段、开始谈判,甚至贯串整个过程。
2)压价
没有买方在买卖谈判中不压对方价格的,即是老商品、老的供货渠道,买方谈判均会以“新形势下”、“新的时代”或“新的用途”等词语来压倒“相异点”,追求更优惠的价格。若是“初次”交易就更难了。这个特点既普通,又为人所习惯。
3)度势压人
因为买方不想或不愿轻易掏大钱,谈判中总会度量双方的地位强弱,来调整自己谈判态度和压力的强度。人们常说:买主是皇帝”。
从市场销售的角度来讲,也总是“顾客第一”。虽然“皇帝女儿不愁嫁”的情况也存在,但前者在WTO经贸谈判中居多,以自己“皇帝”身份评论卖方的较多。尤其是当市场上有多个供货渠道时,更会“品头论足”,施加压力。
倘若面对市场短缺或较垄断的商品,也偶尔会“称臣”。所以,“度势”要根据自己所知地位,强压对手降价的事屡见不鲜,可谓买方谈判的鲜明特征。
卖方地位的WTO谈判
卖方是指所有提供商品、证券、服务、不动产的一方。作为卖方WTO谈判,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1)虚实相映
在谈判时,诚恳与强硬(态度诚实、交易心切与持价软中带硬的两种表现)态度并用;介绍的情况真真假假,似明若暗(为了拉住对方,介绍些真情,可又掺着水分,让人感到说不清实际价值,而退到自己权衡“有用否?”的立场上来)。
2)紧疏结合
为了应付买方谈判者的重压,克服客地谈判的不便,卖方的谈判常表现为一时“紧锣密鼓”,似急于求成,一时又“暂息旗鼓”,但又留下“再见的可能”,待观察一阵买方动静后,再返回客地或恢复谈判。
采取这种形式,对卖方来讲,可以加强谈判地位,也利于考虑各种方案或结果的细节。它作为一种形式,常常被卖方谈判员采纳,自然也形成了他们自身参加谈判的必然特色。
3)主动性强
由于卖方总是身系企业、职工就业、市场占有率、投入的再回收等问题,所以其谈判的主动性较强。日本出口商出口谈判主动性极强,自不待言。美国人为推销其电话交换机,公司派大型专家团进行技术交流,派高级职员进行上层活动,构成一幅主动性极强的卖方谈判图。
代理地位的WTO谈判(www.daowen.com)
WTO代理谈判,是指受人委托参与某项交易或合作的谈判。代理有两种情况:只有谈判权、无签约权与全权代理资格。两者在谈判中有其共同点也有其不同点。
1)姿态超脱
因为是代理,不是自己私有财产,谈判中较为超脱、“客观”。代理谈判人的一种策略是:“貌似公允”,以迷惑、说服对手,常以“第三者身份”来评论买卖两方条件。
2)谈判权限观念强
代理人的谈判十分注重自己的授权范围。因为代理不是交易的主人,一旦超过授权范围而应允什么,今后合同也无法兑现,他也负不起责任。所以绝大多数有识的代理人,总是谨慎地、准确地在委托范围内行事。
3)态度积极
由于代理人地位居中,是受某一方委托,不是物主,客观上决定其态度进取、积极。因为若代理人不采取进取、积极态度,就不可能让委托人产生信心,从而给予他更大谈判余地,也不可能让对方感到他的实力地位(至少心理上感觉)和易于接近的态度。
4)有签约权与无签约权的代理人谈判
还有一个谈判目标不同的特点,前者谈判直奔成交签字,后者则仅到成交为止。故两者谈判的能动性与冲击力不同。谈判中要区别两者,并应采取不同的谈判策略。
合作者地位的WTO谈判
WTO合作者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各方,愿以人力、智力(管理或技术)、财力及物力来协作完成某个共同制定的目标,并按其协作的分量,分享实现预定的目标所带来的利益。
1)共同语言多,对抗性小
由于合作双方均是因为“有心而无力”的形势所迫才寻求伙伴,自然就具有共同语言。为了把对方拉住,不可能一开始就咄咄逼人,必然要以甜言美语来相劝。游说的吸引力是主动“求偶”,虽不能说“花言巧语”,但对抗性的确很小,无论从立场到用语,皆是和平友好的,气氛是和谐的,双方会充分肯定共同之处的分量与价值。
2)谈判面广而深
WTO合作人谈判首先注意的是合作目标的可行性。为研究可行性,合作方的谈判人员“几乎”(说几乎,是因为双方在信息中仍会有保留)坐在“一条板凳”上,分析研究双方专家提出的政策、经济、能源、地理文化、劳动力、资源、市场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但要去伪存真,要归纳运用各种数据,最终得出赢利性的结论,也并非易事。
3)谈判直接性强
合作方的谈判不喜欢中间环节多。一则不易直接了解合作对方的意图;二则合作复杂程度高,中间环节会破坏对合作的直接控制权;三则也会在实际合作经营中加重费用支出,进而影响高效益。在合作方的谈判中,双方可以带顾问、律师,但不要代理人。
4)影响面大
合作谈判涉及层次深。“深”可以理解为“高层与低层”,也可归咎于“客观与主观”。讲“高层与低层”系指“高”可涉及政府(地方与中央),“低”可涉及企业干部与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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