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对外出售商品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核算商品销售收入的关键是确认收入的实现,即解决商品销售收入应于何时入账的问题。
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设置的主要账户
1.“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实现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登记本期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一般无余额。该账户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材料、销售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登记本期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一般无余额。该账户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是“应交税费”的一个明细账户,用来核算和监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贷方,销售退回或折让应退回并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记在该账户的贷方。
4.“应收账款”账户
“应收账款”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因销售商品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货款及其结算情况。“应收账款”账户的借方登记因销售商品而发生的应收货款,贷方登记已经收回的应收货款,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应收货款。如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预收的账款。该账户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5.“应收票据”账户
“应收票据”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采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销售商品,而与购货单位发生的结算债权的增减变动及其结余情况。企业收到对方开出的汇票时,按照票据面值计入“应收票据”账户的借方,票据到期时,按票据面值贷记该账户,该账户可按债务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面值。
6.“预收账款”账户
“预收账款”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买单位预收的货款及其清偿情况。收到预收货款时意味企业债务的增加,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的贷方,企业用商品或劳务抵偿预收账款时意味企业负债的减少,应按照应收金额借记该账户,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如果出现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应向购货单位补收的款项。该账户应按购买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如同“预付账款”账户设置一样,设置“预收账款”账户也应注意三点:一是核算内容必须符合预收账款性质;二是本单位能够履行合同;三是预收账款情况较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的预收账款不符合规定,或本单位因破产、撤销等原因已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应将计入该账户的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如果企业预收账款的情况不多,可不设置本账户,而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计入“应收账款”账户。
(三)业务核算举例
【例3.26】 12月5日,向本市华联公司销售A 产品400件,单价3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19200元;销售B产品200件,单价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6000元。货已发出,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收讫。
该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公司的银行存款增加255200(120000+19200+100000+16000)元;另一方面使公司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2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35200元,涉及“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个账户。银行存款的增加应计入“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销项税额的增加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贷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5200(www.daowen.com)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120000
——B产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200
【例3.27】 12月8日,按合同向长沙金亿公司销售A 产品600件,单价3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28800元;销售B产品100件,单价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000元。货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
该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公司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3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36800元;另一方面使公司的债权增加266800元,涉及“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个账户。向金亿公司应收的账款是企业资产的增加,应计入“应收账款”账户的借方,商品销售收入的增加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加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贷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长沙金亿公司 26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180000
——B产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800
【例3.28】 12月15日,按合同向青岛市实达公司发出A产品100件,单价3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4800元,价税合计34800元,上月已预收货款33000元。
这是一笔预收款的销售业务。该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公司实现30000元的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4800元;另一方面使公司预收实达公司的账款减少34800元。因此,该业务涉及“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个账户,其中,预收账款的减少应计入“预收账款”账户的借方,商品销售收入的增加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加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贷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青岛实达公司 3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00
【例3.29】 12月24日,向上海天元公司销售B产品150件,单价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5000元,增值税12000元,同时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750元,三项共计87750元。天元公司开出为期3个月,面值8775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予以结算。
这是一笔商业票据结算的销售业务。该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公司实现商品销售收入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2000元,银行存款减少750元;另一方面使公司增加应收票据额87750元。因此,该业务涉及“应收票据”“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银行存款”四个账户。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
银行存款 750
【例3.30】 12月28日,向本市通利公司出售多余丁材料150公斤,单价1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7000元,增值税4320元,合计3132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该笔材料销售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企业实现其他业务收入27000元,增值税销项税增加4320元;另一方面使企业银行存款增加31320元,涉及“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银行存款”三个账户。其中,银行存款增加计入“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材料销售收入增加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贷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320
贷: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 2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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