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固定资产购置业务的核算的介绍

固定资产购置业务的核算的介绍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长,单位价值高,在使用中不改变其实物形态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必须遵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以外购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固定资产以报废、变卖等方式退出企业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结存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长,单位价值高,在使用中不改变其实物形态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必须遵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也称原始价值(简称原价),是指为取得某项固定资产并使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为便于初学者学习和理解,本教材仅涉及生产设备购置的核算,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生产设备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杂费、场地整理费、包装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试车调试费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买时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增值税允许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一)账户设置

企业以外购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有的需要安装,有的不需要安装,对于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在取得的同时即能可靠计量。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因涉及安装问题,其成本需待安装完毕后方可计量,在实务中,尚不能被确认为固定资产,属于在建工程。因此,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应分别设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两个账户。

1.“在建工程”账户

“在建工程”账户是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技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业务的实际支出情况,并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实际发生在建工程项目的开支,贷方登记在建工程完工结转工程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尚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成本。

2.“固定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账户用来核算和监督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按照固定资产的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以外购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固定资产以报废、变卖等方式退出企业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结存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增值税额,按税法规定准予从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凡与增值税有关的业务,应按照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单独核算,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进行明细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则专门用来核算和监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服务所支付的、符合增值税法规定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因购买材料应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

知识拓展3.1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全面“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实行了60多年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本教材例题中,增值税税率设定为16%和10%。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有增值才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计税方法如下:

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同时,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的具体核算将在《中级财务会计》教材中详细介绍,税率的变化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的方法。

(二)业务核算举例

【例3.6】 12月2日,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买价30000元,税率16%,增值税额4800(30000×16%)元;另外,发生包装费和运杂费等共计2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www.daowen.com)

这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32000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4800元,另一方面也使企业的银行存款减少了36800元,涉及“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银行存款”三个账户。固定资产的增加应按其实际成本记入“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银行存款的减少应记入“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3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800

  贷:银行存款 36800

【例3.7】 12月5日,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买价10000元,增值税1600(10000×16%)元,另发生运杂费500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款项已开出银行转账支票,用银行存款支付。

这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公司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加了10500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1600元;另一方面也使公司的银行存款减少了12100元。需要安装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加应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银行存款的减少应记入“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安装工程 1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

  贷:银行存款 12100

【例3.8】 12月6日,上例固定资产在安装过程中,耗用丙材料5千克,单位成本200元,计1000元,并以现金支付外聘专业服务人员安装费1000元。12月7日,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本例应分别对固定资产安装和交付使用两笔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1)安装业务的处理。在安装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和所支付的安装费用,一方面使企业的材料和现金等资产项目减少,另一方面使企业购入设备的安装成本增加。材料和现金的减少分别记入“原材料”账户和“库存现金”账户的贷方,设备安装成本的增加应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安装工程 2000

  贷:原材料——丙材料 1000

    库存现金 1000

(2)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业务的处理。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表示该设备正式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因此,应将其实际成本12500(10500+2000)元,由“在建工程”账户的贷方转入“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12500

  贷: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安装工程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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