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称会计假设,是指对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时间跨度和计量尺度所做的合理假设,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包括四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即会计实体。凡是有经济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甚至个人,不论是独资或合资经营都可以看作一个会计主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主体假设明确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非法律主体;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中的一个内部单位;可以是单一的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企业集团。
明确了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才能划分会计需要处理的交易和事项,把握会计处理的立场,才能将会计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与企业所有者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交易和事项区分开来。明确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是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会计工作的重要前提。
会计主体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将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与该主体所有者及职工个人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二是将该主体的经济活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以便考核该主体单位的经营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不同。一般来说,法律主体一定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一个法律主体。法律主体通常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法律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法律主体就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公民等。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组织,一般来说,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都是一个会计主体,比如,一个公司、一个商店、一个车间、一个家庭,都可以成为一个会计主体,但不一定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的持续下去,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破产、清算和解散。尽管各个会计主体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是十分复杂的,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在未来存在将会改组、兼并,甚至破产、清算等种种可能,但是在选择会计方法时,为了更为科学地处理企业日常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将持续经营列为会计的基本前提。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会计主体在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保持稳定,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才能真实可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持续经营假设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这一基本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会计原则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之上,从而为很多常见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问题提供了基础。会计主体可以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会计核算上所使用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前提基础上的。
如果有确凿证据(通常是破产公告的发布)证明企业已经不能再持续经营下去的,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复存在,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披露。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个连续的、等间距、首尾相接的会计期间,以便按照会计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报送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分期这一基本前提实际上决定了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时间间隔,同时也规定了财务会计报表所涵盖的时间区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通常分为年度和中期,按年划分的会计期间为会计年度,我国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月度。(www.daowen.com)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在可预见的未来企业将持续经营下去,要想确定企业的最终的经营成果,需要等企业结束时才能核算盈亏,这样无法提供及时的有关信息,不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为此,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进一步提出划分为若干会计期间,按会计期间提供计算损益、编制会计报告,定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会计分期而划分的期间是人为的行为,与某些企业实际的经营周期并不一致。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企业也必须按会计期间提供会计信息。划分会计期间是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所决定的。
由于对持续经营的经营活动划分了会计期间,会计核算中出现了“本期”“上期”“下期”之分,“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分。出现了不同期间确认收入和费用归属的问题,从而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不同的核算基础。为满足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一步出现了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期间长短的划分也会影响企业盈亏的确定,需要合理的期间来确定盈亏数,为此,会计期间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以货币为统一计量单位来记录和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成果。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由于货币本身属性所决定,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可以综合反映会计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也可选择该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计量。”
会计在选择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尺度的同时,还应以实物量度和时间量度等作为辅助的计量尺度。
货币计量有两层含义:
一是会计核算要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尺度。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计量单位的,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以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是假定币值稳定,因为只有在币值稳定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同时点上的资产的价值才有可比性,不同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才能进行比较,并计算确定其经营成果,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真实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核算的四项基本前提,具有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会计主体确立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确立了会计核算的时间长度;而货币计量则为会计核算提供了必要手段。没有会计主体,就不会有持续经营;没有持续经营就不会有会计分期;没有货币计量,就不会有现代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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