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收付应严格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目前我国企业可采用的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有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以及信用证等几种。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结算方法与交易单位进行结算。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结算手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1.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单位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由于在企业办理银行汇票时银行已将其款项从其存款账户中划出,所以银行汇票在未用于支付之前作为“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持有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用于企业先发货、后收款,或者是双方约定近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由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与实际收付有时间差,所以在会计上应通过“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账户进行核算。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后编制付款凭证。
(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后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用于支取现金。
同银行汇票的情况相同,在银行本票未用于支付之前也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进账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4. 支票(www.daowen.com)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结算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支票。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具有划拨款项简单、灵活的特点。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后,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2)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编制付款凭证。
6.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务、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2)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若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若拒绝付款的,不做账务处理。
7.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托收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1)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若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做账务处理;若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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