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资金,可以随时用于购买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种物资、支付相关费用、偿还债务等,所以企业必须对现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以保护现金的安全,并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
1. 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如:
① 职工工资、津贴;
② 个人劳务报酬;
③ 按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⑥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⑦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日常资金结算工作中,企业应根据上述范围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库存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 现金限额
所谓“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所允许企业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日发放的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支出。
【注意】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企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限额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限额。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www.daowen.com)
3. 现金收支的规定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在办理日常现金收支业务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① 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② 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的使用情况。
③ 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④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 现金管理“八不准”
另外,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现金收付时,管理中心还必须遵循以下“八不准”:
① 不准用借条、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准“白条抵库”;
②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③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④ 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⑤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即不得“公款私存”;
⑥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私设“小金库”;
⑦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⑧ 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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