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为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对我国银行卡产业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产业突飞猛进,银行卡渗透率接近50%,刷卡消费已经成为最重要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银行卡发行数量超过54亿张,联网特约商户超过1 600万户,安装使用的POS机超过2 000万台,交易金额达到55万亿元人民币。
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从定价方式到监管模式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存在的问题和积累的风险也日益严重。
首先,原先的定价模式按商户分类,在操作上日益困难;尤其随着收单市场的开放,这种定价模式客观上给套码等违规手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违规者的逐利使市场一度非常混乱。其次,原先的定价模式忽视借记卡与贷记卡的成本差异,不利于信用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贷记卡与借记卡相比,承担着免息还款期的资金成本和较高的风险控制成本,因此与借记卡收费相同很不合理。再次,随着商业银行和收单市场的逐渐开放,发卡、收单和转接清算各个细分市场的竞争格局差异越来越大,统一的监管模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最后,线上线下的监管模式迥异,也给套利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空间。
因此,无论是广大商户,还是众多与银行卡支付相关的从业机构如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这样的清算组织,以及普通消费者,都呼吁监管当局能根据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演化,不断完善银行卡定价体系和机制,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这次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调整,直接效果就是在总体上费率大幅度下降。按照2013年制订的按商户分类的刷卡手续费标准,餐饮娱乐类为1.25%,百货中介等一般类为0.78%,超市卖场等民生类为0.38%。而这次《通知》中规定的发卡行服务费为借记卡不超过0.35%,贷记卡不超过0.45%;清算机构的网络服务费不超过0.065%。鉴于我国银行卡中约90%为借记卡,即使不考虑上述两者的上限金额限制(如发卡行对借记卡所收取的服务费单笔不得超过13元等),两者相加大致也仅在0.45%左右,再加上收单服务费,总的刷卡手续费应为0.5%~0.6%。此外还有对民生类商户的过渡期优惠,所以这次价格调整的力度确实非常之大,能够显著降低各类商户的经营成本。据有关方面测算,各类商户可以减少手续费支出合计达74亿元人民币。(www.daowen.com)
然而,这次定价机制的完善,其意义还远不止于对费率的下调,而是对整个价格结构和定价机制的重塑,对于该产业未来的长期健康发展,将产生重要意义。
第一,在定价机制上,《通知》明确从原先统一管理模式转向基于细分市场的分类管理模式。在银行卡产业中有三个细分市场,分别为发卡、收单和转接清算。原先监管当局基本上秉承统一管理的原则,制订统一的刷卡手续费收费标准,然后再按照7:2:1的比例在三个细分市场上分配。近年来市场结构出现了显著变化,收单市场放开,近百家机构参与其中;商业银行数量不断增加,发卡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即使在转接清算领域,很快也将出现多头并举的格局。因此,针对每个细分市场的不同竞争格局,采取不同程度的监管方式是十分妥当的。《通知》规定,发卡市场和转接清算市场都实行上限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分别由发卡银行和清算机构自主定价;收单市场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求关系决定。这就给这些细分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竞争环境。
第二,在价格结构上,《通知》明确从原先商户分类的差别定价体系转向卡种分类的差别定价体系。如前所述,按商户分类实行差别定价操作上越来越困难,漏洞难堵,弊端甚多;而同时随着贷记卡比重不断提高,两种卡的使用成本差异非常显著,借贷分离定价的呼声很大,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因此《通知》规定,在银行卡的三个细分市场上,同时取消商户分类的差别定价;在发卡市场上实行借贷分离定价;此外还考虑到原先民生类商户的刷卡手续费率较低,建议实行过渡期优惠政策。
总的来看,这次监管当局对银行卡定价机制的重塑对于该产业面向未来、面向全球化的竞争型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在今后一段时期,一是要推进落实,使各方面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到位,使得2016年9月能够顺利实施;二是要创新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收单市场的监管,防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该市场的有效竞争;三是要规范线上,逐渐缩小线上线下的管理模式差异和服务费差别,最后实现线上线下的统一。
(1) 本文原载于财新网“观点频道”(201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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