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支付机构在新政下的前景如何?

支付机构在新政下的前景如何?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支付机构重视的是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而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强调提升用户的支付体验。第一类是消费者,他们关注的是支付的便利。因为当下支付渠道众多,尤其线上正全力向线下延伸,“圈地”冲动强烈,所以其服务价格低于传统支付机构的价格。传统支付机构通常在“支付”服务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同时根据服务价值来收取费用。

2015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当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推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正式出台的针对具体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因此,《办法》不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还对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乃至其他“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带有明显的示范价值。

《办法》分为七章(总则、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六条,全方位地针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明确了监管要求。

在《办法》正式颁布前五个月,央行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消息刚一出来就刷爆了朋友圈,众说纷纭。有各大支付机构面对限制性条款的鸣冤叫屈,有代表着各个利益团体的“大V”们有意无意的误解评论,更有各路专家官员们的针对性解释,一时间成为媒体热点

比较前后两个版本,修改后的《办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这两项修改对于支付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长期以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支付机构重视的是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而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强调提升用户的支付体验。在给定的技术水平下,两者之间属于“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次《办法》给出了一个有效而可操作的折中方案,即把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根据身份核实方式的由简入繁,对应的账户余额付款功能和限额也由低到高。这就给了用户多种选择。用户可以选择操作便利但安全程度低的账户,但是对账户支付的额度就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以控制风险。用户如果需要大额支付,则可以选择那些安全程度高,不过支付体验不那么良好的方式。这种兼顾各方需求的分类管理模式是值得提倡的。

平台模式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迅猛成长起来的新型商业模式,当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大都采取这类模式。对于平台型企业的监管创新是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在内的各个行业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国际经验都表明,鉴于其特殊的商业模式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引擎效应,对于平台型企业的监管应加强其责任与权利。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许多针对网络支付的差别化监管措施,体现了对互联网企业所采用的“男耕女织,男女有别”的监管原则。那些被评定为较高类别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便捷性。

诚然,《办法》与最近出台和准备出台的许多管理办法一样,是针对前一阶段市场“乱象丛生”的一次“拉架式规范”。一方面为新兴的互联网企业正名,另一方面也规范它们的业务范围。从《办法》的字里行间,我们能够感受到监管当局希望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原则上回归到传统的通道业务,不要过于“浮想联翩”;这对那些想依托支付为跳板、快速进军金融核心业务的支付机构来说,确实是一个打击。但是,支付领域依然是前景看好的行业。

秉承这样的理念,在《办法》的规范下,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然能够找到许多服务的亮点;即便回归通道,资金流和信息流依然是互联网的两大“物流”,支付依然是“互联网+”的重要滩头阵地之一。只是支付机构不能过多指望灰色边界的“政策红利”,而是要创造更多的基于创新的“服务红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领域发展迅猛,从2011—2015年,共有270家企业拿到了央行颁发的牌照,(2)大到支付宝、财付通,小到在某些细分市场上收单或者发行预付卡的企业。过去,围绕着支付业务,无论在渠道、场景或终端,还是技术手段、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不断,可以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第一道风景线。当然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各细分市场“乱象丛生”、监管当局“警钟长鸣”的局面。

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什么发展这么快?它的市场定位应该是什么?它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又会起到什么作用呢?这实在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当前至少有六类人群在忙着如盲人摸象般地摸第三方支付这头巨象。第一类是消费者,他们关注的是支付的便利。以电子商务为依托,进而是各种公用事业缴费,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正成为百姓们日常的支付渠道。第二类是商户,如餐厅、商场,它们关心的是服务价格。因为当下支付渠道众多,尤其线上正全力向线下延伸,“圈地”冲动强烈,所以其服务价格低于传统支付机构的价格。第三类是媒体,它们关心的是眼球。支付行为关系到千家万户,新型支付机构与传统支付机构以及银行、银联相互“掐架”,无论谁赢谁输,都是新闻。第四类是政府的高层官员,他们喜欢的是创新。在他们的眼里,第三方支付不仅是“互联网+”,也在创新和经济发展上做着加法。第五类是监管当局,他们关心的是行业安全和市场规范。2014年的“乱象丛生”使他们觉得需要对这些“野蛮生长”的机构加以更加明确的规范。第六类是同行,尤其是那些传统的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它们自然是羡慕嫉妒恨。在它们看来,这是一头洪水猛兽,想阻止没有力量,想效仿缺乏基础,于是在那里百般纠结。

从某种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机构正是在这六股力量的推动下,跌宕起伏地向前发展着。那些作用其上的资本与技术,也是在这六股力量的影响下,为它的成长增光添彩的。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在技术运用上创新,更重要的是在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上创新。支付,顾名思义就是“人”“支付”“钱”。传统支付机构通常在“支付”服务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同时根据服务价值来收取费用。而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代表的新型支付的商业模式则另辟蹊径,其基本理念是:抓住了支付,就抓住了“人”,也抓住了“钱”;因此提供支付服务可以不赚钱,甚至赔钱,但是要在“人”上赚钱,或者在“钱”上赚钱。(www.daowen.com)

数百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不同程度上沿着这个思路在运作。它们向“钱”要钱:不仅是巨额的备付金和账户余额能给支付机构生钱,由支付衍生出来的各类金融服务业务更给它们带来了巨额资金和充满想象空间的明天。它们向“人”要钱:面向支付用户的各类营销、诚信及商旅服务等给支付机构带来了许多利益。

随着行业监管的不断规范,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我有如下的建议:最重要的是依然坚持它们原本的经营理念,即以“支付”为抓手,抓住“人”和(或)抓住“钱”。在坚持理念的基础上,做好以下3点。

(1)继续做好“支付”业务,不能因为“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忽视了支付业务的质量,尤其不能只迎合短期的用户体验而忽视了长期的用户利益,比如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隐私安全等。

(2)继续拓展以“钱”生钱的业务,但是得遵守那个细分市场的规矩。那些用“钱”来生钱的活儿原本就有人在做,是有行规的;你现在以“支付”为手段,把钱“劫”了去生钱,也不是不行,但是得重新立个门户,并遵守行规。比如,蚂蚁金服可以申办银行,也可以申办清算机构,只是不能让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宝不明不白地变成了银行或者清算机构。

(3)大力发展以“人”生钱的业务。这些个行当范围广,进入壁垒低,安全性要求不高,长远来看是很有发展空间的。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数据,在全球银行卡支付中,银联卡占38%的交易金额,但只占10%的交易笔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支付企业对小额市场不够重视,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以支付吸引“人”的巨大空间。支付机构,尤其是那些面向某些行业领域的支付机构,不仅能以“支付”作为入口,还能以用户数据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与那些行业的专业企业合作联盟。

4年多过去了,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经历了跌宕起伏,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一变再变。它们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迅速壮大,借力于移动互联网的兴起而演变成为独立的、彻底改变用户生活习惯的核心金融工具

在17年前,支付宝初登场时,它的作用其实只是为了保险,使淘宝这种难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网络购买得以顺利推进。短短几年,在中国银联和商业银行们还未完全醒悟过来的时候,第三方支付巨头们已经如秋风扫落叶般颠覆了支付市场以及支付在金融中的角色,绕开银联,边缘化商业银行,将传统支付系统的所谓“四方模式”改变为“三方模式”,直接连接商户和银行,轻而易举地占领了支付业务的中心地位;同时以支付为场景入口,大力提升支付的金融地位。

2017年,被称作“网络版银联”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即“网联”推出。央行要求网络支付机构的线上业务在一年内逐步转为通过网联平台与商业银行对接,即所谓“断直连”;同时还加强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以“钱”直接生钱的途径受到了制约,但是间接生钱,即作为金融平台的能力依然很强。

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加速应用对支付行业也产生了巨大冲击。2017年,央行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2019年,央行官员多次在正式场合介绍试推数字货币的思路。可以预见,在2020年,中国官方的数字货币会在某些地区的某些场景中进行试点运行,而这对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又会产生重大影响。

(1) 本文原发表于2015年12月29日的财新网“观点频道”,这次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2) 此后,对于支付牌照,央行只做减法不做加法。截至2019年年底,央行已累计注销合并30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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