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4月曾指控谷歌通过扭曲互联网搜索结果偏向自家的购物服务,以此获取不当竞争地位。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启动了针对安卓系统的调查。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一大批基于互联网的平台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培育了一批新兴产业,同时还快速向传统产业渗透,成为其转型发展的引擎。但与此同时,那些巨无霸式的平台型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所采取的一系列策略性行为和其对市场有效竞争所产生的复杂效应,以及其他互联网企业对于其滥用市场地位的诉讼,正日益成为各国反垄断机构和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互联网经济经过了这些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以BAT为代表的若干家巨型企业。按照2015年5月的市值排名,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分别位于全球最大互联网企业的第3位、第6位和第8位。一方面,这些巨无霸们确实带动和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增长,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已经形成了对互联网经济巨大的市场影响力,这种力量在我国推进“互联网+”行动中正发挥着显著而又复杂的作用和影响,也确实需要引起业界、媒体、学术界,尤其是政府监管当局更多的重视和关注。2014年,历时4年的奇虎诉讼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虽然以奇虎败诉而告终,但它意味着,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已经不再遥远。
无论是中国的淘宝、支付宝,还是微信、微博、滴滴打车,或是美国的谷歌、脸书、亚马逊,绝大多数让我们耳熟能详的互联网企业,都属于平台型企业。它们都是以开放式平台的商业模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与传统企业直接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同,平台型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是:更快捷、更便利、更安全地买到自己心仪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卖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或者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的机会。这种机会的创造来自平台对各类用户的连接,以及为所有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资料信息,从而比传统企业更加有效地完成交易或信息交流。如电商平台连接消费者、商户和广告商,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消费者、商户和银行,打车平台连接出租车司机与乘客,餐饮平台连接餐厅、食客和第三方配送机构,等等。
平台型企业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显著的交叉网络效应,或者称为“消费者规模经济”,即随着某边用户规模的扩大,给其他边的用户带来更大的利益。这种各边用户之间相互吸引、规模越大价值也越大的特点,是平台赖以生存、发展壮大的核心要素,也是平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从组织结构到商业模式都具有本质差异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理论界、实业界,还是政府监管部门,对于平台型企业的迅猛崛起,心理准备是不充分的;对于平台型企业有别于传统企业的种种结构特质的认识也是不全面的。因此,当互联网领域出现涉及反垄断问题以及诉讼时,社会舆论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不知所措,反垄断当局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上述“交叉网络效应”的特性使得平台型企业具有非常强烈的扩张动机,即便持续亏损也在所不惜。因为用户规模是许多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借力打力”是平台的镇山之宝,只有庞大的用户规模才能创造出吸引消费者或其他用户的价值。资本市场也充分意识到平台型企业的这一特征,从而在允许平台“烧钱”方面表现得非常“宽容”。同样的原因,用户也特别倾向于使用规模大的平台,因为规模越大,选择余地就越多,对用户的价值也就越大。
这样,如果一个行业发展为以平台型企业为主(称为“平台型产业”),那么这类产业很容易形成“赢家通吃”,出现高度的市场集中。如电子商务、银行卡支付、网络支付、操作系统等都有这类特征。
早在2010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就指出,我国互联网产业已出现寡头垄断现象。根据这份报告,截至2010年年底,腾讯、百度、阿里巴巴这3家公司的市值合计已达774亿美元,占据中国所有上市互联网公司市值总和的70%。具体来说,腾讯在即时通信领域独占76.56%的份额,百度以80%的市场份额雄踞中国搜索“龙头”,阿里巴巴则在中国B2B电子商务领域拥有54.39%的“半壁江山”。
平台型产业还有个特征,叫用户的“多平台接入”,即一个用户可以同时参与多个同类或带有差异化的平台,比如消费者可以在天猫与京东网上选择网购,乘客既可以用滴滴打车,也可以用优步打车等。如果用户多平台接入的成本很低,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大平台的垄断性。
然而,有些大平台为了维持和提升自己的市场优势,会以协议或各种变相手段要求用户“非此即彼”,建立“排他性”关系。2015年7月,日本著名服装品牌优衣库在入驻京东后仅1个月便退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据报道,该事件的背后可能有天猫对优衣库的“排他性”要求。事实上,天猫与许多家服装品牌签署了独家销售协议。一些情况下,平台型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用户转换成本的方式加强用户黏性,形成事实上的所谓“独家交易行为”。而这些都是非常敏感的限制竞争的策略性行为,为反垄断当局所重点关注。
总体上看,对于平台型企业在其中能起到引领作用的产业,未来会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比如两三家大型企业占有市场主要份额。这是由其“赢家通吃”的属性所决定的。虽然当前大多数这类产业还在快速成长中,龙头企业的市场支配力量还不明显,但从那些成熟或饱和的产业如电脑和手机的操作系统市场、欧美的银行卡组织市场等来看,已经表现得非常清晰。(www.daowen.com)
然而,这类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的形成,往往伴随着生产者规模经济(在制造和销售过程)和消费者规模经济(交叉网络效应以及自网络效应等)两方面的效益提升。尤其是后者,在许多平台型产业中非常显著,是创造用户价值的重要源泉,也是这类产业所独有的特征。也就是说,平台型产业的市场集中可能是有利于消费者和社会福利提升的。所以,对于这类产业的集中度规制,包括横向并购的限制,需要格外谨慎;但是可以对这些巨无霸企业形成过程中可能采用的一些“粗暴”手段,如“排他性协议”进行适当的规范,促使其“健康成长”。
反垄断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防止企业把某个市场中的支配力量延伸到其他市场中。这倒是当前在互联网领域里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传统经济中,一些巨型的上游企业往往会把其在上游的市场支配力量通过与下游企业签订各类协议等方式传递到下游,造成下游的不公平竞争,尤其在一些新兴产业中。当年美国的反垄断部门曾经强制要求波音公司与美国航空公司脱钩,要求好莱坞的几家大型电影公司与下游的影院脱钩,都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在我国当前的“互联网+”大潮中,互联网企业的跨界更是势不可挡。近年来BAT沿着“互联网+”向各传统产业全面出击,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社交平台、互联网交通、娱乐传媒、文化体育等,凡是互联网能加的领域,其领先企业的背后几乎都有BAT的影子。在跨界时,无论是自建还是收购,那些巨无霸企业都会凭借自己在原有领域的市场影响力,包括品牌、资金、渠道、技术、用户规模和黏性等,使自己的企业不断拉开与其他企业的距离,绝尘而去。如支付宝和财付通在网络支付领域,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在打车平台领域等,都让其他企业难以望其项背。
由于平台型企业的特殊性,巨无霸平台对市场支配力量的“挪移”运用起来会更加得心应手。巨型平台可以凭借第一边大规模用户去吸引第二边用户,再借助第一边和第二边的规模去吸引第三边,……,如此便把市场支配力量不断向新的领域延伸,可延伸的方向远远超出了传统产业的上下游方向,这便是如今常讲的“商业生态圈”或“商业生态系统”。比如淘宝依托大规模的消费者和商家,顺利地开发了支付宝,轻松成为网络支付领域的龙头老大;再凭借支付宝账户汇集的巨额资金,推出余额宝,成功进入基金领域。一路杀下去,自然势如破竹。
平台型企业还有一项带有不公平性质的竞争优势,就是参与用户侧的竞争。比如电子游戏的操作系统平台,不仅在操作系统上盈利(与软件或内容提供商分成),还能销售硬件(游戏机或者电子阅读器);由于其具有平台优势,在游戏机硬件市场上便造成了不公平竞争。2015年4月,欧盟监管当局给谷歌公司寄去了一份反对意见函,将谷歌在垂直搜索领域的一些做法推向了风口浪尖。从事餐饮业评论/垂直搜索的公司Yelp是谷歌的积极批评者之一。当时,Yelp的数据分析团队联合两位教授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谷歌在搜索结果的展示中偏袒自有内容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虽然发展迅猛,新技术层出不穷,但总体来看,相比传统企业,巨无霸式的平台型企业更容易将其原有的市场支配力量沿着自己不断扩张的商业生态圈延伸和拓展,甚至在延伸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这种市场支配力量的延伸,有可能形成不公平竞争,给新兴市场增加不必要的进入壁垒,对于在“互联网+”行动中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是社会媒体和反垄断当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互联网经济,是新的业态;推进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是新的课题;而在互联网经济里推进竞争政策,对我国政府而言,更是全新的挑战。
2015年以来,我国政府密集出台了一批促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行业管理办法。不过这批政策法规的关注重点,是在“鼓励创新”和“加强风控”的原则下,协调“互联网+”领域里新进入的互联网企业与原有的传统企业之间的业务纠纷,规范它们各自的业务范围。在这轮政策中,并没有特别关注由于技术和商业模式变化而引起的新的不公平竞争以及垄断倾向。
“互联网+”行动,可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机遇,但同时也是最大的挑战。如果说,这轮新进入的互联网企业与原有的传统企业之间的搏击,是“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个回合(详见拙文《“互联网+”时代的第一个回合》),面对日益复杂激烈的纠葛,监管当局采取了“拉架式规范”,为双方,主要是为那些互联网企业明确业务范围;那么第二个回合可能就是那些新进入的互联网企业中,几家巨无霸企业与成千上万家创业企业之间的冲突。在这场或许更加惨烈的战争中,政府的行为是举足轻重的。是追求“一马绝尘”还是鼓励“万马奔腾”,这是个问题!
当然,互联网虽然发展迅猛,但依然是个新兴市场,未来的发展空间不可限量。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许多传统市场也焕发出了新的生机。所以,在今天的这个时点上看,提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或者“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似乎还为时过早。用现有的分析框架去理解互联网企业以及平台型产业的运行,用现有的尺度去做“市场界定”,去评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如果把网购看作“互联网+零售”,那么即便阿里系的“淘宝+天猫”,在零售业里也未达到10%的市场份额,远低于我国三大航空公司25%左右的市场份额。
但是,晴带雨伞,饱带干粮,从政策研究到社会心态,都需要有适当的“未雨绸缪”式的提前适应。无论是腾讯的捆绑式搭售,还是滴滴、快的价格联盟式的合并,都值得我们去关注研究,同时考察其后果。尤其是“互联网+”发展迅猛,更需要许多带有前瞻性的社会认知和政府政策。在熙熙攘攘的街道上,安全车距只要保持30~50米,而在高速公路上,安全车距就必须保持在100米以上。我们需要对基于互联网的经济结构中制约有效竞争的垄断问题有更多的思考和认识。无论是理论研究、媒体关注、舆论监督、政府监管,都有一个培育和成熟的过程。
(1) 本文原载于《财新周刊》2015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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