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减轻家庭的养育负担?

如何减轻家庭的养育负担?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育就要养育,即在家庭内部承担儿童的养育费用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未完善之时,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基本认知。日本政府关于作为养育费用的儿童津贴的讨论最早始于战后的1947年10月。综上,对于养育费用的支援,日本采用的是儿童津贴的模式,诚如日本社会各界对于此制度的评价一样,对于养育儿童来说,是杯水车薪。

如何减轻家庭的养育负担?

生育就要养育,即在家庭内部承担儿童的养育费用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未完善之时,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基本认知。然而,随着“二战”后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组成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这个认知被撼动。具体来说,以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报告》的公布为开始,该报告对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了儿童津贴制度的建设意见,具体的是指:对于父母工作的家庭,拥有两个以上的儿童的情况,政府从第二个儿童算起,对于父母失业的家庭从第一个儿童算起,支付儿童津贴。可以说儿童津贴在制度设计最初是对养育儿童的一种适度补偿。日本政府关于作为养育费用的儿童津贴的讨论最早始于战后的1947年10月。在社会保险调查会做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的目标建言》中,指出作为家族养育和教育的责任的一个方面,日本应该建立儿童津贴制度。然而,在日本战后的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并未出现儿童津贴这一制度。其理由:第一,儿童津贴对于家庭所得的限制较小,依赖于政府的直接补贴和财政支持,这对于战后急待重建的日本政府是一个难题。第二,对于子女的养育和花费,由家庭内部解决是日本当时的社会主流观念。第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建设还处在仅仅是大体框架阶段,作为一个制度建设组成部分的儿童津贴的建设的重要性还未显现。随后,在1960年的日本中央儿童福祉审议会中,日本的全国民社会保险全国民养老金已经基本整备完善的背景下,儿童津贴的建设意见又被提出了。1964年日本中央儿童福祉审议会的儿童津贴部做成了《关于儿童津贴的制度建设的中间报告》,详细阐述了儿童津贴制度建设的意义,政府方面的考虑重点有三个方面:防止因多子而导致的贫困;日本已有工资体制即年功序列型工资的补正;确保日本社会未来的生产力。又经过多方多次的恳谈和咨询,终于在1971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儿童津贴法》。此法具体的政策是:家庭内未满18岁儿童有3人以上的,义务教育终了前对第三子之后的儿童支付每月3000日元的儿童津贴。之后,1974年增长到4000日元,1975年增长到5000日元。随后,日本政府对于家庭的收入有所考虑,儿童津贴只针对低收入家庭的有一部分增加。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津贴的金额逐年增加,1978年低收入家庭增长到6000日元,1979年低收入家庭增长到6500日元,1981年低收入家庭增长到7000日元,同年非低收入家庭仍然保持5000日元。8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政府财政负担的过大,儿童津贴的支付不再由政府全面支付,改由雇用主支付一部分。

经过1989年的合计特殊出生率“1.57”的巨大震撼之后,第二年即1990年开始,日本政府将儿童津贴的支付对象扩大到第一子,然而只支付到3岁为止,金额上是第一子和第二子5000日元,第三子之后1万元。在日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化致使社会保障支付膨大,少子化问题又显现端倪的背景下,儿童津贴制度在夹缝中生存着。少子化问题愈演愈烈的日本国内,1997年人口问题审议会提出了以《有关少子化的基本思考方向——人口减少的社会,未来的责任和选择》为题的报告。日本的自民党、自由党、公明党三党联合政府提出了扩充儿童津贴等作为少子化对策的施政措施。2000年以来,随着日本政府税制改革的深入,并努力确保社会保障给付财源的施政以来,儿童津贴的支给的年限由3岁为止,扩大到2000年的小学入学为止,进一步到2004年的小学3年级为止和2006年的小学6年级为止。2007年,在儿童津贴的支给的年限为小学6年级为止的基础上,3岁未满的儿童又有1万日元的增额津贴。然而,自儿童津贴实施以来,一直饱受着日本社会各种负面的评价,如:儿童津贴的支付金额很少,对于实际的儿童养育家庭的支出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制度设计目的不明确,即可以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政府一直没有明确说明;对各级政府和企业财政来说是严重的负担。以2010年的儿童津贴的支出总额为1.0325万亿日元为例,2010年之后,针对《第14回出生对象调查》(见图2)的结果,因为育儿而产生的费用是阻碍生育的重要原因。日本政府提出了以缓解少子化问题为明确目标,儿童津贴增额支给的政策,并与原有的儿童津贴的支付并行,以少年儿童津贴的名义,向中学以下的所有的少年儿童支付每人月额2.6万日元的津贴。然而实行的2011年就以财政无法支出为理由,进行了减额支付。面对财政上巨大的支出难题,三党于2012年就合意废止了少年儿童津贴,回到原有的儿童津贴的政策施行上。

图2 《第14回出生调查》结果

注:调查对象的夫妇具体是指未达到理想的生育孩子人数的初婚夫妇。未达到理想的生育孩子人数的初婚夫妇占调查对象的32.7%。(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第14回关于出生动向的基本调查(调查对象为夫妇)》。

综上,对于养育费用的支援,日本采用的是儿童津贴的模式,诚如日本社会各界对于此制度的评价一样,对于养育儿童来说,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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