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发布题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新出现的全球性问题》(Harmful Tax Competition:An Emerging Global Issue)的报告,提出OECD在“有害税收行为”这一领域应做的工作的课题。
报告认为在区域间具有流动性的所得(金融、服务甚至是知识产权)方面,有害税收行为将会扩大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这类所得的特性极容易从一个国家转移至其他国家,且由于国际化及科技的变革,会加速其转移。
在该问题意识的前提下,报告在明确FHTP[1]要讨论的范围、税收优惠意义的同时,在区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评判基准要件,应该根据是否符合下列4项重要因素及其他8项因素来进行合理判断。在FHTP讨论的范围中,以所得课税为讨论对象,尤其着重于该所得应具备异地移动的特性。所谓税收优惠的意义,通常是指从该国课税一般原则上看明显有优惠(低税率、课税标准缩小、有利的缴纳条件等)的制度。因此,即便适用比其他国家税率更低的税率,也并非就是税收优惠制度。首先,对于从具有移动性的金融或其他服务活动获得的所得,完全不征税或是按低的实效税率进行征税的制度,是判断“是否有害”的切入口,也可以说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论断因素。其次,是较少关注的传统的问题,如该制度与其所在国的国内经济之间存在“环形篱笆”(ring-fencing)。再次,就是欠缺透明性的制度(如,制度详情或适用范围不明确,规制当局的监管、会计公示不恰当等)。最后,是与制度相关的有实效性的信息交换不存在。上述4项重要因素以及以下8项因素是判断有害税收的重要因素和要件。其他8项因素是指:税基标准的定义暧昧、未遵守国际转让定价原则、在居住国免除国外的源泉所得、税率与税基具有可交涉性、存在秘密保护规定、具有广泛的租税条约的网络、存在推崇将税负最小化的事业团体的制度、存在推崇专为租税目的而无实体活动的操作行为的制度。(www.daowen.com)
即使满足上述12项因素,如果从经济上观察不到有害影响,现实中也并非一定就会有害。因此,要判断现实中是否有害,还需要从制度的经济效果来辨别,如:该税制并不重新产生有意义的新经济活动,而仅仅是促进向有税收优惠制度的国家进行转移;该国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与投资或所得的总额不均衡;选择该国作为活动据点的动机主要在于税收优惠制度。此外,报告指出,如果判定税收优惠制度是有害的,则可在当事国劝告修改或废止该制度,或在其他国家构筑针对该税制的防御措施。OECD在1998年报告所形成的架构中,围绕FHTP进行多次讨论,发布多个报告。并且,随着在OECD中针对BEPS对策讨论的白热化,此《有害税收行为》也被作为BEPS问题进行探讨,在2013年7月公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中,被定义为行动计划5。关于行动计划5的具体内容,于2014年出具Progress Report(中间报告),2015年10月又修改部分内容,作为最终报告予以发布。1998年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底线竞争”(race to the bottom)悬念依然留存,但关于其形式,从当初被认为是采用“环形篱笆”式的形式,转变为采用与特定种类(类似于从金融活动获得的所得或从提供无形资产获得的所得)相关的广泛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削减的形式,仅根据1998年报告的判断因素,有时会出现很难判定其有害性的情况。因此,在2013年公布的行动计划中,对找到有效解决途径的焦点进行了重新定义,提出了“在考虑透明性、实质性因素的同时,针对有害税制的有效对策”方案。在最终报告书中,对于实质性的问题,在第4章中提出“实质性活动的要求”,尤其是有关无形资产的所得等的税收优惠问题;对于透明性的问题,在第5章中提出“提高裁定制度透明性的架构”,提出了关于裁定制度的信息交换制度问题,认为对此2个问题应优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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